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办):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九届七次全会精神,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充分发挥价格杠杆在稳定经济发展、促进结构调整、落实改革措施、解决民生问题、规范市场秩序等方面的作用,特提出如下意见,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价格宏观调控,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
(一)大力促进农业生产流通。围绕实施粮食核心生产区战略规划,以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为重点,深化涉农价格和收费形成机制改革。完善落实生猪等重要农副产品价格调控措施,积极研究推动农副产品补贴制度、储备制度、政策性保险制度的建立完善和落实,促进农副产品价格在合理水平上保持基本稳定。认真落实小麦、稻谷最低收购价格政策。继续实施对农业用水免征水资源费政策。积极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示范项目的实施,在认真审核末级渠系成本的基础上,合理制定终端水价,促进节约用水,减轻农民水费支出。加大涉农价格与收费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各种涉农乱涨价、乱收费行为。规范农副产品流通收费秩序,强化“绿色通道”等政策的执行和督查,切实降低农副产品流通成本。加强农产品成本、价格、供求信息发布,运用价格调节基金扶持农副产品生产流通。推进平价商店建设,促进农副产品产销一体化,增加农民收益,减轻市民“菜篮子”负担。
(二)持续促进工业由大变强。进一步推进县域省级产业集聚区大工业用电与直供同价,下放审核权限,简化程序,缩短审核周期,促进产业聚集发展。完善和实施煤电价格联动机制,引导鼓励省内煤电联营,鼓励和支持省内煤电双方签订中长期合同,建立长期稳定的供需关系。对符合国家环保政策、产业政策并具有产业优势、带动性强的企业,支持其参与大用户直购电试点,促进企业进一步做大做强。
(三)大力推进新型城镇化发展。围绕完善城镇化健康发展体制机制,以增强城市综合承载能力为着力点,研究制定相关价格和收费政策。进一步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垃圾和污水处理费等价格政策,完善提升城市功能。利用事先定价、收费权质押贷款、政府购买等形式,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投资经营。民间资本参与城市供水、供气、供热设施建设与运营,按补偿成本、合理收益的原则制定价格。对保障性住房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合理制定保障性住房租金和销售价格,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研究吸引民间资本进入公共服务领域价格形成机制。
(四)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全面清理整顿涉企收费,坚决落实国家和我省明令取消及免征收费项目,降低收费标准;取缔违反政策擅自设立、自定标准的收费项目;严禁擅自将已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继续收取,或通过第三方变相强制收取;严肃查处分解收费、重复收费、扩大范围收费、增加收费频次等行为,以及通过电子政务平台违规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等行为。开展涉企收费专项检查工作,重点解决企业反映强烈的在贷款过程中强制收费、只收费不服务少服务,将收费作为行政审批、行政许可前置条件等乱收费问题。建立支持小微企业的长效机制,全面落实已出台的各项收费减免措施,将暂免小微企业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收费改为长期措施。
二、加大价格政策扶持力度,推动经济结构不断优化
(五)进一步支持服务业加快发展。完善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建立公开、透明的定价制度。落实国家鼓励类服务业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与工业同价政策,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政策,养老机构用水、用气、用热执行居民生活类价格政策。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推进临床护理服务价格调整。加大服务业收费减免力度,对文化创新型企业、文化高新技术企业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对非营利性医疗、养老机构建设免予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医疗、养老机构建设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服务业领域各类收费,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有上、下限额度规定的服务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一律按下限额度收取。对入驻商务中心区和特色商业区的服务业项目,除中央有关规定外,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费用。合理确定政府定价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探索实施有利于吸引对景区投资、有利于吸引团体游、节日游的门票价格政策。
(六)推动传统产业改造提升。完善和规范价格政策,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推进产业转型升级。按照体现资源稀缺性和环境成本的原则,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认真落实并完善非居民用水超定额加价和环保收费政策。落实电解铝行业阶梯电价政策。完善差别电价政策,对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等高耗能行业,能耗、电耗达不到行业标准的产能,实施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
(七)大力扶持新兴产业加快发展。落实风力、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上网电价,鼓励新能源技术研发和新能源产业发展。积极实施对余热、余压、废渣废水废气等资源综合利用和循环经济项目的价费支持政策,促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和低碳发展。加强需求侧电价管理,促进蓄冷、蓄热设备和新能源汽车推广使用,全省范围内蓄冷、蓄热设备和电动汽车集中充电站可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鼓励各地对电动汽车在市区公共停车位试行优惠停车政策。利用支持性价格政策,鼓励医药企业研发新产品,推广新技术,促进我省医药产业健康发展。
三、深化资源环境价格改革,推进其他领域改革
(八)积极稳妥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逐步理顺成品油、天然气、电力、水等资源性产品的比价关系,继续完善居民生活用水、用电、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积极推进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工作,鼓励发电企业与用户直接协商确定价格。逐步理顺天然气与可替代能源的比价关系。建立合理水价体系,适时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理顺城市地下水资源费与城市供水价格、城外地下水资源费与地表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关系,利用价格杠杆限制地下水过度开采,促进水资源优化配置。
(九)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完善脱硫、脱硝、除尘等环保电价政策,加强脱硫、脱硝、除尘电价政策实施监管,对脱硫、脱硝、除尘设施运行不达标的,扣减电价加价款并按规定予以处罚,促使燃煤机组加快脱硫、脱硝、除尘设施改造,并提高设施运行达标率。改革环保收费征收方式,适当提高排污费标准,实行差别化排污收费政策,提高企业治污减排的积极性。结合资源税改革,全面清理规范资源类收费、政府性基金,研究完善生态资源补偿收费政策。
(十)完善医药价格形成机制。对低价药品实施清单管理,取消低价药品的政府最高零售价格,中药饮片和民族药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取消二类疫苗价格差率控制。配合公立医院改革,取消公立医院销售药品的加成政策,加快试点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步伐,合理设置并简化门诊服务收费项目,理顺医疗服务价格关系。改革医疗服务定价方式,逐步建立起有激励、有约束的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
(十一)推进农电体制改革。为理顺农村电网投融资渠道和管理体制,加快农村电网建设,提高电力保障能力,进一步完善电价形成机制,理顺价格关系,推进农电体制改革,逐步实现城乡各类用电同网同价,促进县域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四、完善保障民生的价格政策,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十二)全面完善阶梯价格制度。继续完善居民生活阶梯电价制度,保障城市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结合天然气价格改革,完善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结合城市供水价格调整,简化水价分类,加快居民生活用水一户一表改造,完善阶梯水价政策。
(十三)完善物价补贴联动机制。测算物价上涨对困难群众生活的影响,合理设定启动条件、价格临时补贴标准,及时启动并落实发放补贴资金,化解物价上涨对低收入困难家庭基本生活的影响。
(十四)强化民生价格监管。加强教育收费管理,强化幼儿园、高中收费监管,合理制定和调整学费标准,取消择校费、赞助费等与入学、入园挂钩的不合理收费。建立旅游景点门票价格管理长效机制,保持门票价格总体水平基本稳定。完善保障性住房、公共交通、基本殡葬服务价格政策,满足群众基本住房、出行和殡葬需要。
五、推进价格体制机制创新,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
(十五)创新工作机制。要不断改革创新,建立健全价格工作“五个机制”:一是建立价格调整、利益调节、合理补偿三位一体的价格改革良性循环机制;二是建立成本监审、价格决策、监督检查三位一体的价格管理机制;三是建立反应灵敏、综合有效、协调有力的价格调控机制;四是建立事前预防与事后查处相结合、政府监管与经营者自律相结合、专项整治与日常监管相结合的价格监管机制;五是建立矛盾疏导、政策指导、信息引导相协调的价格服务机制。
(十六)切实转变职能和工作作风。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进一步转变观念,转变职能,求真务实,开拓创新,提高行政效率。要建立完善重大价格决策跟踪督查制度,强化价格行政决策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加强价格法制建设,完善价格法规规章。提升价格舆情监测处置能力,完善价格举报与价格检查联动机制。加强价格监测能力建设,健全市场价格应急机制,防范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强化价格服务意识,深入开展价格诚信活动。加强调查研究,提高工作的前瞻性,增强为政府当好参谋的主动性,提高为企业和群众服务的自觉性。加强价格队伍干部职工培训,继续搞好规范化价格机构创建活动。
(十七)狠抓落实。各级价格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落实措施。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以及系统上下的联系沟通,充分发挥工作主动性,不断完善措施,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