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业厅 山东省旅游局关于转发农企发〔2013〕1号文件继续开展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创建活动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5-23    浏览次数:2

鲁农生态字〔2013〕8号

  各市农业局(农委)、旅游局:

  最近,农业部、国家旅游局联合下发了《关于继续开展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县、示范点创建活动的通知》(农企发〔2013〕1号),决定从2013年到2015年继续开展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县、示范点创建活动。现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抓好落实。

  一、要高度重视

  开展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创建活动,推动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持续健康发展,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推进现代农业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促进农民就业增收和满足城乡居民休闲消费需要的重要举措,是各级农业、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推动和指导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发展的重要手段,各级要把示范创建纳入工作重要议事日程,精心组织,强化措施,狠抓落实,努力打造一批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工程,引领全省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持续健康发展。

  二、认真组织遴选

  要严格按照规定条件进行申报。除规定条件外,申报主体必须具有较强的参与创建示范积极性。申报示范县,须在全省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和示范带动作用。申报示范点,要进行数量控制,辖6个及以上县(市、区)的市不超过3个、其他市不超过2个。要严格把关,从优遴选,确保申报质量。

  三、严格申报程序

  申报示范县,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向市级农业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报送的示范县进行初审,择优向省农业厅和省旅游局推荐。

  申报示范点,由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经营单位(包括农家乐及农家乐专业村、休闲农庄、休闲农业产业园区、民俗村等)向县级农业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市级农业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逐级考评、初审后,择优报送省农业厅和省旅游局。

  省农业厅和省旅游局对各市上报材料组织审核后,择优报农业部和国家旅游局。同时,认定一批省级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

  四、按时报送材料

  请各市于8月1日前将两部门联合申报文件、申报表及相关资料汇编后一式三份分别报送省农业厅生态农业处、省旅游局政策法规处,同时附电子版光盘。

  联系方式:

  1.省农业厅生态农业处 联系人:董梅

  电 话:0531-67866175

  邮 箱:sdnystc@163.com

  2.省旅游局政策法规处  联系人:周玥

  电 话:0531-82676437、82676413

  邮 箱:mdq@sdta.gov.cn

  附件:1.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县申报表

     2.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申报表

 

 

山东省农业厅  山东省旅游局

2013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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