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放工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权限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12-22    浏览次数:3

各市(州)工信委,评估机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上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相关工作要求,加大简政放权力度,提高工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效率,我委对能评工作程序进行了简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下放节能评估审查和验收权限。省工信委负责年耗能总量在10万吨标煤以上的工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评估审查和验收工作;年耗能总量在10万吨标煤以下的工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评估审查和验收工作由各市(州)工信委负责;兰州新区负责区域内工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二、缩短节能评估工作办结时限。年耗能总量在10万吨标煤以上的工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自建设单位提交材料至工作办结为20个工作日(不包括评估机构按照专家审查会意见修改报告时间)。

  三、简化节能评估申报材料。项目建设单位提交材料为节能评估报告7份,可研报告5份,市、州工信委初审文件为1份,以上资料各有一份原件即可。

  四、加强工业用水内容分析。分析评价项目对当地能耗影响时,要重点加强对工业用水内容的深度分析,并提出合理的意见。

  五、其它要求。

  1、为规范项目建设单位、节能评估机构开展能评工作,请各单位参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指南》(2014年本),按照规定要求做好能评项目的申报和审查。

  2、各市(州)工信委要加强节能评估和审查队伍建设,开展业务培训,努力提高业务能力和水平,提高办事效率,加强能评项目过程监管。

  3、各市(州)工信委对耗能总量达到3000吨标煤以上项目的审查验收结果,应于审查验收完成后的5个工作日报省工信委备案;

  4、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它未尽事宜请按照我委节能评估审查工作有关《办法》执行。

  特此通知。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4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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