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下达上高县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建设试点项目投资计划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10-21    浏览次数:4

宜春市发展改革委: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继续开展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建设试点的通知》(发改办就业[2012]139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下达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试点项目2012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发改投资[2012]1957号)、我委《关于上高县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建设试点项目初步设计的批复》(赣发改设审[2013]232号),现将上高县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建设试点项目投资计划下达给你委(见附件)。

  中央预算内资金我委已以赣发改就业字[2012]2165号文下达,为一次性定额补助投资,超支不补。省级配套资金根据省政府办公厅抄告单(赣府厅抄字[2011]49号),从地方政府债券中专项安排,由省财政厅安排下达。除中央补助和省级配套资金外的所需剩余投资由上高县按承诺负责筹措落实到位予以配套。项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格用于所批准的县、乡两级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建设服务大厅、档案室、机房及配套设备,严禁用于或变相用于建设办公楼等楼堂馆所。

  上高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项目法人,负责对县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及有关四个乡镇服务中心的统一招标及组织实施工作。请督促试点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招标投标法以及国家统一制定的《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建设规范(试行)》等有关法律和规定,认真组织项目实施,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监理制,合理确定工期,加强项目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力争早日建成项目发挥综合服务功能和投资效益。

  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将对试点项目进行专项检查,一旦发现违规将通报批评并视情况收回中央补助和省级配套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我委将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稽查。项目建成后,将对照《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建设规范(试行)》及初步设计批复组织竣工验收。

  请督促上高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明确责任人按要求于每季度开始的4个工作日内,向我委就业和收入分配处书面报告一次试点项目截至到上个季度末的到位资金、完成投资、实物工作量、实施效果、存在问题、采取的措施等情况材料及进度报表。

  附件:上高县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建设试点项目投资计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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