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安监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监管职责等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10-16    浏览次数:4

各设区市安监局,有关省属经济组织、中央驻赣有关单位: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监管职责等事项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一〔2013〕143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落实。

  一、除安监总厅管一〔2013〕143号明确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以外的建设项目,我省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工作,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的通知》(赣安监管一字〔2009〕384号)和《关于切实加强尾砂拦挡坝、尾砂池类尾矿库安全生产许可监管工作的通知》(赣安监管一字〔2012〕276号)要求执行,并按建设项目监管范畴,认真做好安全预评价报告和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的备案工作。

  二、继续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非煤地下矿山安全生产许可工作的通知》(赣安监管一字〔2012〕253号)要求,加强非煤地下矿山安全设施“三同时”的补正工作。

  三、关于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的施工工期延期、试生产(运行)的备案工作,继续按照省安监局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四、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上述职责分工对相应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进行备案,受理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申请;对涉及不再属于审批权限范围内的,或目前已经按照安全设施“三同时”程序履行完某一阶段的,要及时进行梳理汇总(汇总表见附件),于2013年10月底前报省安监局监管一处(联系人:张勇,联系电话及传真:0791-85257038,电子邮箱:jgyc@jxsafety.gov.cn),并做好下一阶段有关工作的移交。

  五、如在执行本通知过程中遇到有关问题,请及时与省安监局联系。

  请接到本通知后,立即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及各非煤矿矿山企业。

  附件: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汇总表

                               

    附件.doc

 

江西省安监局

2013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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