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开展二○一二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2-27    浏览次数:1

各市科技局、省直有关部门、太原高新区、长治高新区、太原经济区及有关企业: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实施办法》(晋科工发[2008]61号)文件的有关要求,山西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办公室从即日起正式启动2012年度山西省高新技术企业申报与认定工作。请你们接此通知后,积极组织有关企业认真学习《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等有关文件,严格按照《实施办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和要求,组织企业做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工作。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共同组成的认定机构将根据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实地考察,核实有关数据,召开专家组评审会议,讨论决定入选企业。具体要求如下:

  一、认定范围

  依据《实施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主要产品或服务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

  二、申报的程序

  (一)企业自我评价及申请

  企业登录“省科技厅网站-申报专题-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题”,对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条件,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条件的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网址:www.innocom.gov.cn)进行注册登记。

  (二)注册登记

  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按要求填写《企业注册登记表》,填写需提交材料。

  (三)提交下列书面申请材料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产品(服务)所属的《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文字说明;

  3、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

  4、经具有资质并经省科技厅选聘的30家财务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对于已经在2011年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过程中出具审计报告的企业,按照不重复审计的原则,只需追加2011年当年审计报告即可;

  5、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在本通知下发之前,对于近三个会计年度已通过其他具有资质中介机构鉴证的财务报表本次认定仍然有效。若未经审计,则财务报表须经省科技厅选聘的30家财务中介机构鉴证;

  6、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

  7、技术创新活动证明材料,包括知识产权证书及说明书、独占许可协议及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许可证明、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8、环保合格证明,包括排污许可证、环评报告、环境监测记录及会议纪要等。

  各申报企业按行政隶属关系向各市科技局或省直科技主管部门报送书面材料,申报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二份(将所有复印件加盖企业原章)。经各市科技局或省直科技主管部门初审并出具推荐函后,将书面材料报送山西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办公室(省科技厅高新处)。

  三、申报时间

  从即日起开始正式申报。为了便于开展工作,提高工作效率,上、下半年集中受理申报材料的截止日期分别为2012年4月30日和2012年9月10日。对于有特殊需求的企业,我们将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及时受理企业的申报材料。

  四、复审工作

  2009年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有关规定,今年将进行复审,复审工作的具体时间和要求我们将另行通知。

  五、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 荆  旭 (电话: 0351-4069298)

  地  址: 太原市迎泽大街366号(山西省科技厅高新处)

  山西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办公室

  二О一二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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