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15年河南省环境监测质量保证计划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境保护局:
为进一步规范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提升环境监测质量水平,省环保厅制定了《2015年河南省环境监测质量保证计划》,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深入学习贯彻新《环保法》对环境监测的新要求
新《环保法》明确要求“监测机构应当使用遵守监测规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指出“环境监测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将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及主要负责人进行严肃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其配套出台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等几个办法对环境监测工作也做了相应的规定,环境监测作为环境保护的基础性工作越来越得到重视,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尤为重要。各地要高度重视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制定计划,健全质量管理机构,加强质量管理人员配置,开展全程序的质量管理监督,持续提高环境监测质量。
二、积极推进环境监测站的能力建设
计量认证是环境监测行为合法化的重要保证,只有通过计量认证,监测数据才有法律保护,以环境监测数据为支撑的环境行政许可、环境违法处罚等环境管理活动才具有合法性,各地要建立和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对未通过计量认证的环境监测机构,要尽快完成计量认证工作;对已通过计量认证的环境监测机构,要结合辖区内环境管理工作实际需求,强化监测队伍建设,逐步拓展认证项目。不断推动环境监测站的标准化建设进程,对未通过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的环境监测机构,要按要求尽快完成预验并向省环保厅报送验收申请;已通过达标验收的环境监测机构,要持续增加监测投入,巩固已有成果并积极向上一级标准靠拢,不断提升环境监测机构整体水平,切实为环境管理做好技术支撑服务。
附件:2015年河南省环境监测质量保证计划.pdf
2015年3月30日
主办:环境监测处 督办:环境监测处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5年3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