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业厅关于开展农村可再生能源安全检查活动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5-27    浏览次数:2

鲁农生态字〔2013〕10号

各市农业局(农委):

  根据《山东省农村可再生能源条例》和《山东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鲁农办〔2012〕36号)要求,省厅确定于6月份在全省开展农村可再生能源安全检查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此次农村可再生能源安全检查的范围包括:历年建设的农村户用沼气、养殖小区和联户沼气工程、大中型沼气工程、秸秆气化工程及沼气服务场所。

  二、检查内容

  户用沼气、养殖小区和联户沼气工程。重点检查施工人员是否持证上岗、投料启动前是否经过试水试压、输气管路和沼气用具的气密性和畅通性、脱硫设备的有效性、农户是否掌握沼气安全使用常识和应急处理知识、进料口和水压间是否加盖、灶具和灯具是否远离易燃物品、能否方便地找到专业维修人员、报废沼气池是否已填埋等。

  大中型沼气工程。重点检查施工过程是否规范安全,是否存在漏气或排空等安全隐患,是否张贴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等,输气管道是否装有阻火器和冷凝排水装置,发酵池、集污池、调节池、沼液池等是否加盖或护栏防护,观察井、观察口等是否加盖防护,危险地带是否设有明显的警示标志,消防设施是否完备,关键设备是否建有定期安全检查保养制度等。

  秸秆气化工程。重点检查原料堆放是否安全,是否定期维护气化机组、真空泵、净化器等设备,是否定期巡查输气管网和阀门及附属设备,是否装备消防器材、急救设施等防护设备,是否张贴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危险地带是否设有明显的警示标志,是否与居民区保持安全距离等。

  沼气服务场所。重点检查是否制定应急预案,是否存在火灾和其它隐患,库房安全防火措施和设备是否齐全,发酵原料和沼渣沼液储存池是否安装防护装置,危险地带是否设有明显的警示标志,有关人员安全意识是否到位、交通工具是否存在安全隐患等。

  三、检查方式

  检查采取自查和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以县级自查为主,在组织有关人员对户用沼气、养殖小区和联户沼气进行检查的基础上,对大中型沼气工程、秸秆气化工程、沼气服务场所逐个进行检查;由市级组织重点抽查,户用沼气、养殖小区和联户沼气、沼气服务场所的抽查比例不低于1%,大中型沼气工程、秸秆气化工程抽查比例不低于15%。

  四、其他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沼气和秸秆燃气具有易燃、易爆、易中毒的特性,工程质量不合格或操作不当,很容易引起不安全事故,危及广大农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各级农村可再生能源管理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牢固树立安全意识,强化管理措施,常抓不懈。要加强对本次检查的组织领导,有关负责同志要亲自研究部署,确保责任到人、措施到位,圆满完成检查任务。

  (二)周密安排,务求实效。要结合工作实际,制订具体检查方案,进一步明确检查内容、要求和责任。要建立和落实检查工作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和问题,要责令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提出防范措施,明确整改期限和责任人,并制订相应的应急预案,确保彻底消除隐患。

  (三)强化考核,加强宣传。把农村可再生能源安全管理纳入农业系统安全生产考核内容统筹安排,不断探索加强农村可再生能源安全管理的有效机制,注重总结推广先进经验,不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黑板报和宣传单等形式,切实搞好农村可再生能源安全知识宣传,促进全省农村可再生能源安全、有序、健康发展。

  (四)及时总结,按时报送。检查结束后,各县(市、区)要及时进行总结,形成总结报告,各市汇总后,于7月10日前,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省厅生态农业处。

  联系人:吴英新  联系电话:0531-67866179

          李柱金  联系电话:0531-67866177

山东省农业厅 

2013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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