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商办秩字〔2013〕122号
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
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部门职能调整的文件精神,商务部门关于生猪定点屠宰监督监督管理职能将移交给农业部门。在生猪屠宰监督管理职能未移交前,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克服松懈麻痹思想,站好最后一班岗,切实履行职责,保障肉品质量安全,促进生猪屠宰行业科学、健康、有序发展。现就进一步做好生猪屠宰行业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做好延期整改企业联合审核工作
为巩固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成果,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在11月20日前,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严格按照法规标准做好延期整改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联合审核工作,并在网站公布审核合格企业名单,接受公众监督。有关屠宰企业信息要及时录入全国屠宰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并在网站发布。
二、加强屠宰行业管理和执法
(一)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要督促屠宰企业加强台账管理,按照有关文件要求统一台账记录,严格生猪来源登记和生猪产品流向记录。
(二)全面落实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按月报送统计数据制度。对于已在商务部畜禽屠宰统计监测系统注册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要督促其及时准确报送相关数据。
(三)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督促企业严格按照屠宰操作规程进行生产,全面落实各项肉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严禁出厂未经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和屠宰废弃物管理。
(四)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在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依法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和注水及注入其他物质等危害肉品质量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坚持依法依规开展商务综合执法工作,积极加强市场巡查,对肉品流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经销商建立并落实质量管理制度、索证索票制度、购销台账制度以及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
三、促进屠宰行业健康发展
(一)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地方政府支持和财政投入,正确引导鼓励屠宰行业兼并重组,向上下游延伸产业链,提升技术装备水平,淘汰落后产能,优化行业结构和布局。支持撤并的中小屠宰企业融入大型屠宰企业的生产、加工、配送和销售等供应链管理体系,转为其购销网点和分割配送点,实行互惠互利、合作共赢的发展模式。
(二)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促进检验合格肉品跨区域流通,不允许搞地区封锁。各级商务主管部门不得限制外地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经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进入本地市场。不得擅自出台的鲜肉跨区域流通登记备案制度,要求合法肉品经营企业进行备案。
(三)支持大型屠宰企业按照《全国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纲要(2010-2015)》要求,大力发展冷鲜肉和发展肉食品深加工。加大肉品分割配送中心建设,配置冷链设施全程冷链流通,支持以连锁专卖店超市等渠道扩张品牌肉连锁销售网络,实现屠宰、加工、配送、销售一体化经营。肉品流通运输必须执行《鲜、冻肉运输条件》(GB/T20799-2006)规定要求的运输条件。大型屠宰企业要加强对连锁专卖店的管理,建立完善的肉品质量追溯体系,确保质量和卫生安全,不准搞低价倾销,不准销售非本企业加工的生鲜猪肉产品,不准超出工商登记经营范围经营。外来肉品经营者(包括直销店、连锁店、联营店和加工使用者)必须建立健全进货验查验收、购销台账、索证索票等责任制度。落实质量自查、质量承诺、安全保障措施。
(四)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切实维护好肉品市场的经营秩序,为行业健康发展提供保障。生猪定点屠宰制度是为了加强监管,保证肉品安全。定点屠宰不是定点垄断,禁止搞肉品流通地方保护,要积极联合工商等部门开展取消地区封锁打破行业垄断的行动,严格防范部分企业以低于成本的市场价格等销售方式抢占市场,冲击其他屠宰企业利益。
(五)要推动建立健全屠宰行业组织,充分发挥行业组织在行业自律、诚信建设、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六)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肉品质量安全宣传工作,积极宣传冷却肉,培养科学健康的肉品消费理念。
江西省商务厅
2013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