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安监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以下简称标准化)评审工作,确保我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扎实全面开展,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对标准化评审工作的领导
各级安监部门要切实提高对标准化评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分工,落实责任。自治区安监局指导全区标准化评审工作,是二级标准化的评审组织单位;各设区市指导本辖区标准化评审工作,是三级标准化的评审组织单位。自治区、设区市安监局可组织评审单位进行评审,也可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二、明确标准化评审单位和评审人员
获得我局核发的《企业生产标准化评审机构证书》的机构在机构证书有效期内可以开展标准化评审业务,在广西注册的具有安全评价资质的中介机构可以在对应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标准化评审;获得广西安全生产协会颁发的《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员培训合格证》的人员是标准化评审人员,具有国家安全评价师资格的人员可以开展标准化评审业务。
全区不再向中介服务机构核发《企业生产标准化评审机构证书》及向评审人员核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员培训合格证》,已经核发的评审机构证书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过期后不再延续。评审员所在的评审机构证书失效,评审员培训合格证随之失效。评审机构证书全部失效时,评审员培训合格证也全部失效。
三、规范标准化评审程序
企业标准化达标评审按照自评、申请、受理、评审、审核、公告、发证的程序进行,自治区、设区市安监部门要制定企业标准化评审程序,完善评审制度,确保企业达标工作有序开展。二级标准化企业的公告及证书、牌匾的制发由自治区安监局负责。三级标准化企业的公告及证书、牌匾的制发由设区市安监局负责。
四、建立标准化评审专家库
各级安监部门要根据当地标准化评审工作的需要,在自治区级、市级专家组的基础上建立标准化评审专家库,以保障标准化评审工作的正常开展。
五、强化达标企业动态管理
各级安监部门要加强对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严把标准化质量关,要把标准化评审单位或专家作出的评审报告质量情况,作为安全检查的重要内容,开展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以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实际情况来验证评审报告的质量。凡发现评审报告存在虚假或者严重失实等问题的,要严肃追究评审报告形成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并向社会公布。要以严格的监督检查促进评审报告质量的提高,确保标准化评审工作取得实效。
六、建立标准化企业免审和退出机制
国家、自治区级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在其标准化证书有效期满后,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安监部门审查同意,可直接换发标准化证书。企业在标准化证书有效期内,发生死亡生产安全事故复评不合格,或者在安全检查中被安监部门发现弄虚作假、申请材料不真实、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撤销其标准化等级,由原发证单位发出通知,收回证书、牌匾。
七、加强评审机构规范管理
各级安监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评审单位、评审人员及评审专家的规范管理,建立对评审单位的日常管理、工作考核制度,促进评审机构规范运作。对于评审工作运行不规范,弄虚作假,造成虚假评审结果的标准化评审单位,要责令纠正并予以查处。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4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