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安监局:
现将《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4号,以下简称《十条规定》)及《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十条规定》及《指导意见》是国家安监总局为进一步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规范企业员工安全操作,坚决治理纠正违规违章行为,有效防范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各地安监部门要高度重视,利用各种方式,组织对辖区企业的宣贯,要突出化工园区宣贯重点,加强对相关化工企业贯彻落实的督促指导,将化工企业贯彻落实《十条规定》及《指导意见》作为日常安全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加大执法力度,认真落实到位。
二、化工企业要将《江西省化工企业安全生产五十条禁令》与《十条规定》、《指导意见》有机结合起来,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配齐配全必要的安全设备设施,着力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强化现场有关作业票证审批、工艺技术变更管理和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严格化工过程安全控制管理,夯实安全管理基础。
三、各类化工企业要根据《十条规定》、《指导意见》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把隐患排查治理纳入企业的日常安全管理,形成全面覆盖、全员参与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化和常态化。
请各设区市安监局及时将《十条规定》及《指导意见》宣贯至县(市、区)安监部门和辖区内的所有化工企业。
江西省安监局
2013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