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千名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工程”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2-12-14    浏览次数:2

 苏办发〔2006〕64号  

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实施“千名高层次创新创业  

人才引进工程”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市、区委和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工委和管委会;市委各部委办局,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和直属单位: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实施“千名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工程”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苏州市委办公室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9月20日

 

关于实施“千名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工程”的若干意见

  大力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是我市创新创业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十一五”时期,我市将全面实施“千名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工程”,以人才带动创新,以创新推动发展,以发展吸引人才。使苏州成为国内创新创业人才集聚度最高、自主创新能力最强、创新创业人才结构和配置最优的地区之一。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创新创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现就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工作提出以下若干意见:

  一、明确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的工作目标

  第一条  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的界定。本意见所指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主要包括以下人员:

  (1)国家级学科、学术带头人;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级以上科研项目主要负责人及团队;

  (2)从事与我市主导产业、新兴产业发展关联度较大的技术研发,取得良好业绩,在业内具有一定知名度的行业领军人才;

  (3)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成果或产品,来苏进行合作研究或实施成果转化的高层次人才及团队;

  (4)其他与我市社会经济发展关联度较大,具有较强创新创业能力的各类高层次管理、专业技术人才。

  第二条  “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工程”目标。根据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的需求和现有人才队伍状况及培养发展潜力,“十一五”时期,将重点引进千名我市自主创新十大关键领域和现代服务业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其中集成电路与软件200余人、现代通讯90余人、纳米技术50余人、光电子160余人、生物医药60余人、节能环保50余人、汽车零部件40余人、装备制造业200余人、精细化工30余人、特色农业20余人、旅游商贸等现代服务业100余人以及各类高层次管理人员150余人。大幅度提升我市人才队伍的创新创业能力,为全面提升我市自主创新能力,加快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提供坚实的人才保障。

  二、加大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的扶持力度

  第三条  加大对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的资助力度。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是“十一五”时期我市紧缺人才开发的重点工作。要进一步加大对人才引进工作的资金投入,对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的引进和资助,可放宽年龄、学历、职称、户籍等条件限制,并按照《苏州市紧缺高层次人才引进资助办法》(苏办发〔2005〕70号)给予5~100万元资助,用人单位按政府资助金额不低于1:1.5的比例进行匹配,用于改善人才的科研、工作和生活环境。各地区也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采取建立廉租周转房、补充交纳社会保障金等形式进行资助;

  对引进的与我市产业发展关联度较大、技术较先进、产业化前景较好或对社会可预期贡献较大的项目领军人才或三人以上研发团队,其资助金额可在规定资助金额的基础上,上浮50%~100%;

  鼓励企业建立技术中心、博士后工作站等研发机构,充分发挥人才(智力)在企业技术创新中的作用,推动企业技术进步和经济效益的提高。对进站博士每人每年给予一定的工作、生活补贴,出站后留苏工作的,按《苏州市紧缺高层次人才引进资助办法》给予资助。

  第四条  加大对研发机构引进的资助力度。大力引进国内外研发机构,按照市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的若干政策意见》(苏府〔2006〕74号)的规定,重点保障并优先安排其建设用地。对新建的国家级独立型科研院所给予不低于5000万元的重点支持;对国家级科研院所、重点高等院校在苏建立独立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经有关部门认定后,给予200万元以内的资助。经省级认定在我市新设立的国(境)外独立研发机构给予一次性200万元以内的资助,非独立研发机构实行独立核算的择优给予一次性100万元以内的资助。对企业新建博士后工作站,按照市政府《关于鼓励和吸引国(境)内外研发机构的意见》(苏府〔2003〕168号)的规定给予30万元的资金资助。

  第五条  加大对创新成果转化的扶持力度。按照市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的若干政策意见》(苏府〔2006〕74号)的规定,大力扶持各种形式的创新成果的转化活动。支持科技成果产业化,以股权投入方式进行成果转化的,其成果完成人可享有不低于该成果所占股份20%的股权;以技术转让方式将成果提供给他人转化的,其成果完成人可享有不低于转让所得的税后净收入20%的收益;自行实施或以合作方式实施转化的,在项目盈利后3~5年内,每年可从实施该项成果的税后净利润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用于奖励成果完成人。支持以创新成果转化为目的的科技型企业创业,按照市经贸委、市财政局《苏州市民营经济(中小企业)扶持项目管理办法》(苏经贸中规〔2005〕11号)为其提供公共服务和重点资助。

  三、建立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智力)引进绿色通道

  第六条  加强项目引智力度。各县级市、区应落实专门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工作,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国内外智力引进工作。要根据本地区产业发展特点建立长期稳定的引智渠道,每年征集本地区项目引智需求,制定项目引智目录,定期向国内外发布,大力资助、组织和实施引智活动,评估引智成效,逐步建立完善针对性强、反应快速的引智“局域网”,在此基础上构建资源共享、高效稳定、覆盖各行业的全市引智“广域网”。每年聘请国内外专家160名,完成引智项目200个。各地要逐步建立项目引智资金,资助来苏提供智力服务的专家工作和生活补贴,从引智成功项目的收益中提取部分资金,补充扩大资金总额,不断提高引智工作的市场化运作水平,使通过项目引智形式获得的智力成为我市人才资源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第七条  加强校企协作。进一步完善苏州市规模企业与著名高校的合作形式,拓展合作范围。加快优秀毕业生实习基地建设,逐步建立高校与企业联系的远程面试系统,不断提高人才引进效率;建立年度最新科技成果推介目录发布制度,每年由人事、科技部门负责收集相关院校最新科技成果,结合我市产业发展情况,选择一批与苏州产业发展关联度较大的科研成果,定期向社会发布,举办“全国优秀创新成果展示暨创新人才(智力)交流大会”等大型活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以项目为契机,吸引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来苏发展。到“十一五”末,使我市大、中型企业、省级高新技术企业、世界五百强在苏投资企业等人才工作重点联系企业,均与5家左右高等院校建立校企协作关系,充分实现校企、人才、科技的全方位密切合作。

  第八条  加强专业人才中介机构建设。各县级市、区要充分发挥政府人才市场的主渠道作用,加快国内外著名专业人才中介机构的引进与合作,整合社会各类人才中介组织,构建一个覆盖我市主导产业和新兴产业的高效快捷的创新创业人才引进网络。认定一批规模较大、业绩较好,与我市产业发展的匹配度、社会诚信度较高的专业化人才中介机构,作为我市“千名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工程”合作单位。建立绩效考评制度,对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成效显著的人才中介机构,政府给予一定的工作经费补贴。

  第九条  加强赴外招聘工作。进一步完善赴外招聘的组织形式和招聘方式,建立赴外招聘的绩效评估制度,提高赴外招聘活动的针对性和成效。市政府每年组织7~9次赴国内外人才集聚地的大规模招聘活动,各地区可根据本地情况,组织各类专题招聘活动。要认真做好应聘人员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逐步构建我市人才引进资源信息库,为人才猎头业务的开展提供信息支撑。加快推进留学人才协会分会建设,在海外留学生高集聚地区建立“留学生与苏州”海外联络点,畅通国际人才(智力)供需信息渠道,重点引进具有科技成果回国实施成果转化的高层次人才,力争留学回国人员年增长率超过30%。对引进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建立抽样调查和跟踪服务制度,及时掌握他们来苏后的工作、生活状况,不断调整服务办法和支持政策,为其营造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从而形成“以智引智”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自然集聚的态势。

  第十条  加强基础建设。各地区要进一步加强公共服务体系、公共信息平台、人才载体等基础建设。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行业前沿技术及骨干人才信息的了解,建立国内行业领军人才信息库;建立完善年度人才需求专业目录、高层次紧缺人才引进资助目录、项目引智目录、最新科技成果推介目录等一系列目录的发布制度,及时为社会提供信息咨询服务。要进一步提高公共服务体系的效能,对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及团队的引进,要特事特办,切实解决好他们的工作和生活问题。要进一步加强创业园、企业技术中心、博士后工作站等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载体建设,增强我市吸纳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的能力。各县级市、区要设立创业风险投资引导资金,做大科技创业投资公司规模,重点扶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型企业的创业与发展,充分发挥政府创业风险投资资金的引导作用,引导民间资本向高科技产业投资,促进资本增长与科技人才发展的有机结合。

  四、完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组织体系

  第十一条  加强部门协同。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进一步加强相关部门之间的工作协同,通过联席会议,审议本地区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政策的制定和执行、资金的使用和其他相关的重要事项。由发改委负责我市自主创新十大关键领域及现代服务业发展情况分析及重点建设项目人才需求分析;市经贸委负责我市经济结构调整对人才需求的分析、企业技术中心建设与管理;市科技局负责我市科技成果评估、创新项目界定、研发机构引进和研究、研发项目资助;市人事局负责市场人才供需情况分析预测、创新创业人才(智力)引进网络体系的建设及日常事务的管理。逐步形成一个统一领导、分工协作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管理机制和组织体系。

  第十二条  完善运行体系。加强部门间的协同配合,围绕我市自主创新十大关键领域和现代服务业,充分依托行业协会组织、行业专家咨询组织,做好本行业发展状况分析、行业领军人才信息库建设、阶段性创新创业人才需求预报等工作,充分依托社会人才中介组织、培训机构,做好创新创业人才引进和培养工作。建立创新创业人才工作特聘专员制度,聘请一批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留学生协会(学会)中的专业人才,作为我市创新创业人才工作的特聘专员,负责创新创业人才(智力)、创新成果的信息收集和推介工作。逐步构建一个党委政府宏观管理、社会各方广泛参与,市场化运作的创新创业人才引进、培养的运行体系。

  第十三条  完善考核制度。各地区要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科学制定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计划,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将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工作列入各县级市、区党政领导干部科技人才工作目标责任制,进行专项考核。对创新创业人才引进工作较好的地区和引进来苏后对我市社会经济发展贡献较大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进行表彰奖励。

  五、附 则

  第十四条  其他事项。本意见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由苏州市人事局负责解释。各县级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意见执行或另行制定相关办法和标准。  

分享到: 收藏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