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县(区)人民政府,西安、宝鸡、延安、榆林市环保局、财政局,汉中、安康、商洛市环保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
为指导有关县(区)做好2014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的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根据《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办法》和《2014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结合我省实际,省环境保护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联合制定了《2014年陕西省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4年2月11日
2014年陕西省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
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实施方案
为确保我省2014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顺利完成,根据环境保护部、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办法》(环发〔2011〕18号)(以下简称《考核办法》)和环境保护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估与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环办〔2013〕119号),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考核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2013年我省享受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41个县(区)的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涉及西安市的周至县,宝鸡市的凤县、太白县,延安市的子长县、安塞县、志丹县、吴起县,榆林市的绥德县、米脂县、佳县、吴堡县、清涧县、子洲县,汉中市的汉台区、南郑县、城固县、洋县、西乡县、勉县、宁强县、略阳县、镇巴县、留坝县、佛坪县,安康市的汉滨区、汉阴县、石泉县、宁陕县、紫阳县、岚皋县、平利县、镇坪县、旬阳县、白河县,商洛市的商州区、洛南县、丹凤县、商南县、山阳县、镇安县、柞水县。
二、任务分工
我省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和考核在陕西省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考核工作的指导,与省级相关部门共同组织现场技术核查,具体落实考核结果在转移支付资金方面的应用。
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包括任务下达、协调组织环境状况监测、数据审校,并编写省级数据审核报告。与省级相关部门共同制定完善本省考核办法、组织现场技术核查。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南水北调中线水源区汉中、安康、商洛市28个县(区)考核、现场技术核查等工作指导。
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考核工作的技术支持,汇总和审核各相关县(区)自查报告及数据材料,编写技术审核报告,协助省环境保护厅完成考核工作。
市环境保护局:具体指导辖区被考核县(区)政府开展监测、评价与考核自查工作。
市财政局:具体下达拨付辖区被考核县(区)政府转移支付资金。
被考核县级人民政府:统筹负责县域自查工作,按时完成县域内水质、空气质量及污染源的日常监测工作,填报相关数据、编写自查报告,并按照时限上报。
三、时间安排
2014年2月20日前,被考核县(区)向省环境保护厅报送自查报告及相关数据材料。
2014年3月10日前,省环境保护厅完成被考核县(区)的自查报告审核,向环境保护部报送自查报告和审核报告。
2014年4月30日前,省环境保护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对部分被考核县(区)进行现场技术核查。
2013年5月31日前,省环境保护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完成国家对部分典型县域考核抽查工作。
四、指标解释
1。林地覆盖率:指标解释按照国家林业主管部门概念,林地数据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供,县域国土面积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供。
计算公式:林地覆盖率=县域内林地面积/县域国土面积×100%
2。草地覆盖率:指标解释按照国家农业主管部门概念,草地数据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提供,县域国土面积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供。
计算公式:草地覆盖率=县域内草地面积/县域国土面积×100%
3。水域湿地覆盖率:指标解释按照国家水利、林业主管部门概念。水域湿地数据由县级人民政府水利、林业主管部门提供,县域国土面积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供。
计算公式:水域湿地覆盖率=(县域内河流面积 湖库面积 滩涂面积 沼泽面积)/县域国土面积×100%
4。耕地和建设用地比例:指县域内各类耕地和建设用地面积占县域国土面积的比例,指标解释按照国家农业、国土资源、城建主管部门概念。耕地和建设用地数据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国土资源、城建主管部门提供,县域国土面积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供。
计算公式:耕地和建设用地比例=(县域内耕地(水田、旱地)面积 建设用地(城镇用地、农村居民地及其他建设用地)面积)/县域国土面积×100%。
5。未利用地比例:指县域内沙地、沙漠、戈壁、裸地、裸岩、盐碱地的面积总和占县域国土面积的百分数。由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供。
计算公式:未利用地比例=(县域内沙地、沙漠、戈壁、裸地、裸岩、盐碱地面积之和)/县域国土面积×100%。
6。SO2排放强度:指单位面积SO2的排放量,单位:千克/平方公里。
计算公式:SO2排放强度= SO2排放量/县域国土面积。
数据来源:SO2排放量来自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环境统计数据,县域国土面积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供。
7。COD排放强度:指单位面积COD的排放量,单位:千克/平方公里。
计算公式:COD排放强度=COD排放量/县域国土面积。
数据来源:COD排放量来自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环境统计数据,县域国土面积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供。
8。固体废物排放强度:指单位面积固体废物排放量,单位:千克/平方公里。
计算公式:固体废物排放强度=固体废物排放量/县域国土面积。
数据来源:固体废物排放量来自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环境统计数据,县域国土面积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供。
9。污染源排放达标率:污染源排放达标率包括工业污染源排放达标率和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达标率。污染源主要是指县级以上重点污染企业,包括国控、省控、市控和县控的重点排污单位;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指县城、乡镇工业区、开发区等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计算公式:污染源排放达标率=县域内污染源监测达标总次数/县域内污染源全年监测总次数×100%。
数据来源:数据来自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环境监测数据。采用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严格按照地方或者国家颁布的行业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规定的项目进行监测。暂时没有针对性排放标准的企业,监测项目按地方或国家颁布的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规定中的项目进行,具体监测项目由监督管理的环境保护部门确定。在污染源监测中,某一污染源的所有排污口的所有污染物浓度均符合排放标准限值时,则该污染源本次污染物排放浓度达标;如有一项污染物浓度超过排放标准限值,则该污染源不达标。未按照《考核办法》要求监测的,根据实际监测频次计算达标率。
10。 Ⅲ类或优于Ⅲ类水质达标率:指达到Ⅰ-Ⅲ类水质要求的断面占全部监测断面比例。数据来自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环境监测数据。
计算公式:水质达标率=认证断面达标频次之和/认证断面监测总频次×100%。
数据来源:数据来自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环境监测数据。县域范围内无地表水体的不监测。未按照《考核办法》要求监测的,根据实际监测频次计算达标率。
11。 优良以上空气质量达标率:指县域城镇空气质量优良以上的监测天数占全年监测总天数的比例。空气质量评价使用API指数法,用污染物日均值评价。
计算公式:空气质量达标率=空气质量优良天数/全年监测总天数×100%。
数据来源:数据来自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环境监测数据。未按照《考核办法》要求监测的,根据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实际监测日数计算达标率。
五、工作内容
(一)考核县域数据填报
1。数据搜集与自查报告编制
考核县域数据填报及自查报告通过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数据填报软件(以下简称“数据填报软件”)完成,所需数据及资料填报完毕后,软件会自动生成自查报告。考核县域严格按照数据填报指南填报数据并及时上传相关材料。
2。县域照片资料搜集
为了形成考核县域系统全面的数据资料,各考核县域须对县域内诸如环境基础设施、生态建设及治理工程、生态环境保护成效方面的照片通过填报软件提交。
(二)被考核县域环境质量和污染源监测
2014年被考核县域要完成地表水水质、空气质量和重点污染源监测工作。每次监测须出具正式监测报告,同时保留原始监测记录,如采样记录、实验室测试记录、质控记录等。
1。地表水水质监测
被考核县域地表水水质监测要严格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2002),《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及《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等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并加强实验室质量控制。所监测断面必须为按照环境保护部《关于报送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点位(断面)和重点污染源信息的通知》(环办函〔2011〕1440号)要求上报并经过环境保护部备案的断面(水质断面名单由环境保护部另行发布)
监测频次:国控断面每月监测一次;省控和市控断面按照相关省(区、市)环保厅以及地(市)环保局的规定频次开展监测;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涵养区的汉中、安康和商洛三市的有关考核县域,其水质监测频次按照中国环境监测总站2012年5月发布的《关于开展丹江口水库库区及其上游水质专项监测的通知》(总站水字〔2012〕85号)的要求开展监测。对于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而新设立的地表水水质断面,每季度至少监测1次,全年至少保证监测4次。
监测时间:在监测月份的上旬(1-10日)完成水质监测的采样及实验室分析。
监测项目:见《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办法》。
对于只有季节性河流或无地表径流的县域,向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相关说明文件,并报环境保护部备案,可不开展地表水水质监测。
2。环境空气质量监测
环境空气质量只在被考核县域的县城建成区开展监测,严格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HJ/T194-2005)、《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T193-2005)及《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等相关标准和规范,并加强监测过程的质量控制。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必须为按照环境保护部《关于报送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点位(断面)和重点污染源信息的通知》(环办函〔2011〕1440号)要求认定并经环境保护部备案的点位。空气质量采用自动监测的,每月的有效监测日数不少于21天;空气质量采用手工监测的,按照五日法开展监测,每季度至少监测1次,每年至少监测4次;监测项目为可吸入颗粒物(PM10)、二氧化硫(SO2)和二氧化氮(NO2)。
3。重点污染源监测
被考核县域监测的重点污染源必须为按照环境保护部《关于报送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点位(断面)和重点污染源信息的通知》(环办函〔2011〕1440号)要求上报并经环境保护部备案的污染源。重点污染源监测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相关的排放标准或规范,同时做好监测过程及分析测试记录,并形成正式的污染源监测报告。重点污染源每季度监测1次,全年监测4次。
若被考核县域有重点污染源纳入2013年国控重点污染源名单,则按照国家的有关要求开展监测。
六、县(区)数据材料报送
报送对象:省环境保护厅。
报送内容:(1)由数据填报软件生成并导出的电子版数据、照片资料及自查报告(光盘报送)一份;(2)自查报告、证明材料及水质、空气、污染源监测报告等材料(纸质报送)两份。
报送方式:电子版(光盘)和纸质版正式文件同时报送。
报送时间:2014年2月20日前。
七、有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市级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辖区县域开展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的指导和支持。各县级人民政府要按照有关要求做好2014年考核所要求的环境监测任务,安排专项经费用于保障环境质量监测、监测能力建设以及相关工作的开展。被考核县域要尽快建立空气自动监测站,开展空气质量自动连续监测。
(二)强化数据审核。各相关县级人民政府要加强自查报告等数据材料的审核,按照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数据填报规范要求,必须通过数据填报软件完成数据填报及自查报告、证明材料等纸质材料的生成,经核审无误后按照时限要求上报。
(三)报送整改报告。2013年考核结果(见陕西省环境保护厅、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通报2013年全省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和考核结果的函》(陕环发〔2013〕98号))生态环境质量变差(包括轻微变差、一般变差和明显变差)的县域,县级人民政府要编写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保护整改报告,提出明确的可操作性的整改措施,并按照要求报送财政部和环境保护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