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科学技术厅等印发《关于进一步鼓励科技人员创业创新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2-25    浏览次数:2

昆通〔2012〕20号

  在昆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国有企事业单位,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市委和市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

  《关于进一步鼓励科技人员创业创新的若干政策》已经省科学技术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共昆明市委、昆明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

  云南省教育厅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共昆明市委

  昆明市人民政府

  2012年11月15日

 

 

关于进一步鼓励科技人员创业创新的若干政策

  为加快昆明创新型城市建设步伐,进一步深化在昆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改革,促进产、学、研紧密结合,努力把昆明建设成为产业优势明显、引领作用突出、创新人才荟萃、创业创新氛围浓厚的创新型城市,特制定如下政策。

  一、在昆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的科技人员(包括担任行政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下同)到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云南昆明石林国家农业科技园、昆明市管辖范围内各省级开发区及各高等院校设立的大学科技园(以下简称“园区”)创办企业,在昆高等院校全日制在校大学生到昆明大学生创业园(以下简称“大学生创业园”)创业,均适用本政策。

  二、允许和鼓励在昆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科技人员到园区创办企业或到企业工作,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离岗到园区创办企业的,3年内保留其原有身份、职称及人事和劳动关系,档案工资正常晋升;申请提前退休的,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5年内,本人自愿、组织批准,可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三、允许和鼓励在昆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在职到园区创办企业或到园区提供服务,其收入归个人所有。

  四、允许和鼓励在昆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国有企事业单位职务发明成果的所得收益,按至少60%、最多95%的比例划归参与研发的科技人员及其团队拥有。

  五、允许和鼓励科技领军型创业人才创办的企业,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可按至少50%、最多70%的比例折算为技术股份。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按规定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六、允许在引进的科技领军型创业人才创办的企业中,将市、县(市)区属国有股份3年内分红以及按投入时约定的固定回报方式退出的超出部分,30%—50%用于奖励科技领军型人才和团队,50%—70%用于团队建设。

  七、允许和鼓励以定制的方式,首购首用在园区内设立的企业创制的高新技术新产品。建立“首购首用”风险补偿机制,对首购首用单位,从年度预算的科技计划专项资金中给予适当的风险资助。

  八、新创业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新增部分的地方留成,3年内由同级财政安排扶持该企业专项用于加大研发投入。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或通过省级及以上认定的新产品,从认定之日起,3年内由同级财政按所上缴一般预算收入的相应额度扶持该企业专项用于加大研发投入。享受上述财税优惠政策的不再重复享受其他同类优惠政策,严格执行《云南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实施办法(试行)》。

  九、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企业、国有控股的院所转制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实施企业股权(股权奖励、股权出售、股票期权)激励以及分红激励试点。设立股权激励专项资金,对符合股权激励条件的团队和个人,经批准,给予股权认购、代持及股权取得阶段所产生的个人所得税代垫等资金支持。

  十、鼓励在昆高等院校允许全日制在校学生休学创业。凡到大学生创业园创业的学生,保留学籍,进入基地创业的时间,可视为其参加学习、实训、实践教育的时间,并按相关规定计入学分。在校大学生申请设立企业注册资本(出资额)在10万元以下的,其注册资本(出资额)实行“自主首付”办理注册登记,其余出资两年内缴足。

  十一、高等院校要积极创办(联办)大学科技园,制定措施鼓励和支持科技人员创业及到园区服务,并将此工作纳入对高等院校及学校内部的年度工作考核。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积极支持高等院校创办(联办)大学科技园并建设、管理好大学生创业园,落实国家和省、市扶持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支持当地园区、大学生创业园制定和落实人才引进、工商注册、税收减免、科技项目及资金扶持、创业补贴等各方面的配套性政策。昆明市将此项工作纳入对各地各有关单位的年度目标管理考核。

  十二、昆明市引进创新创业的人才,以及与昆明市人民政府战略合作的市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科技人员,进驻园区或大学生创业园创办科技创业企业的,可参照以上相关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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