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天然气推广使用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11-05    浏览次数:4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我省自2010年使用长输管道天然气以来,用气量实现年年翻番,但受发展水平、产业结构、基础设施、入赣气价等因素的影响,加上近期国家开展新一轮天然气价格调整,天然气利用形势不容乐观。为切实抓好《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天然气推广使用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1〕42号)的贯彻落实,进一步提升天然气利用总量,优化能源消费结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快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

  1.加快天然气管网建设。大力推进省天然气管网一期工程支线项目、省天然气管网二期工程建设,尽早开工建设对接西气东输三线工程的省级天然气管网工程,实现省网互联互通和多气源保障,2015年底前省内天然气长输管道里程突破3000公里。加大城市天然气管网改造和建设力度,提高管网覆盖面,确保2015年底前县级城市用上天然气。

  2.加快天然气加气站建设。2014年底前,建成投产南昌东、萍乡、鹰潭、赣州、上饶、吉安、樟树等7座压缩天然气加气母站,实现每个设区市至少有一座压缩天然气加气母站。大力推进汽车加气站建设,尤其是南昌市要在保证市内交通秩序和安全的前提下,创造条件支持在城市中心区域建设汽车加气站。2015年底前,全省汽车加气站数量超过100座,其中南昌市超过30座,力争达到42座。抓紧启动船舶加气站建设,2015年底前全省船舶加气站数量超过5座。

  二、大力推进重点领域使用天然气

  1.推进工业企业使用天然气。加大工业企业使用天然气替代水煤气工作力度,由省发改委会同省财政厅进一步完善“以奖代补”扶持政策,提高企业用气积极性。推动重点工业企业或工业园区实现天然气专供,降低企业用气成本。加快工业企业的锅炉、窑炉改用天然气。加大管理力度,防止已用天然气企业改用水煤气或其他高污染燃料。

  2.推进车船领域使用天然气。今年年底前,各设区市发改和能源主管部门要会同规划、国土资源、交通运输等部门,编制完成本地车船加气站建设规划,确定车船加气站点规划布局,预留加气站建设用地和码头。启动港口作业车船、内河运输船舶的天然气利用试点工作。鼓励使用油气等混合燃料型的天然气车船,大力推进现有符合条件的公交、出租、市政车辆改装为油气双燃料汽车,今后各地新投入使用的公交、出租、市政车辆应尽可能是油气双燃料汽车。

  3.推进城镇居民及公共服务设施使用天然气。各地要加大污染治理力度,强化“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高污染燃料限燃区”管理工作,进一步扩大“禁燃区”、“限燃区”范围。积极推进城市“煤改气”、“油改气”工程,继续加快“城中村”、旧城区天然气设施建设改造,抓好新建商品房安装天然气设施,改善居民生活用能结构,提高天然气利用量。

  三、加大措施保障力度

  1.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各级发改和能源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会同公安、财政、国土资源、规划、城建、交通运输、环保、税务、质监、安监、物价、市政等有关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加快天然气推广使用。

  2.提升供应保障能力。省发改委要加强与中石油、中石化等企业的衔接,争取更多天然气供气指标,适时启动天然气需求侧管理工作。积极支持开展省内页岩气资源的基础性地质调查工作,推动页岩气勘探开发利用。各地要加强天然气基础设施保护工作,防止违法违规占压,消除安全生产隐患。天然气企业要服从各级能源主管部门保、压、限、停气指令,制定天然气事故处置和供气应急预案,确保天然气供应安全稳定。

  3.完善行业管理措施。支持项目单位利用工业、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各种性质的土地建设加气站,并以划拨、协议出让、租赁等多种方式提供用地。支持城市天然气管网企业利用自身储备设施建设加气站。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天然气下游领域。建立全省车船用天然气综合信息监管系统。加强加气站规划、审批、建设等环节的管理,严控“一哄而上,跑马圈地”等行为。

  4.切实强化督促落实。各地、各部门要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制定出台有针对性的倾斜政策,务实推进相关工作。省发改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强化天然气推广利用情况的跟踪监督,妥善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各项目标任务的如期实现。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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