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海南经济特区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等23件规章的决定

发布日期:2004-02-28    浏览次数:5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 170 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海南经济特区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等23件规章的决定》已经2004年2月16 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30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代省长
二OO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海南经济特区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等23件规章的决定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下列23件规章:
序号 名     称
1 海南经济特区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
2 海南省彩票管理办法(修正)
3 海南省国有企业经理厂长聘任制实施办法
4 海南省文物保护管理办法(修正)
5 海南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办法(修正)
6 海南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7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制造、贩卖、私藏枪支、弹药以及收缴黑枪黑弹的通告
8 海南省农村社区合作经济组织登记办法
9 海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10 海南省建筑市场管理若干规定
11 海南省企业稽查特派员管理规定
12 海南省发票管理实施办法
13 海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
14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矿产资源管理的决定
15 海南省矿产资源开发分级管理暂行规定
16 海南省省、市、县环境资源部门地质矿产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17 海南省边防管理若干规定
18 海南省动物及动物产品准入管理办法
19 海南省农村集体土地经营管理体制暂行规定
20 海南省农村社区合作经济组织暂行规定
21 海南省橡胶树及其防护林损害鉴定、赔偿标准及天然橡胶产品质量检验的规定
22 海南省电力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23 海南省实施《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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