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质监特字〔2013〕8号
各设区市局,各特种设备考试机构:
根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140号令)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TSGZ6001-2013)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经研究,决定将我省现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换证复审的考核方式作相应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审核换证。自下文之日起,除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复审必须考试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外,一律不再进行复审换证的考试,实行审核换证方式。
二、为便于考核档案管理和满足持证人员复审的要求,发证部门委托考试机构统一办理作业人员复审资料审核、汇总等工作,由考试机构根据申请人的委托向发证部门统一申请办理复审换证,协助发放《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考试机构应认真审查作业人员复审资料,健全作业人员复审管理档案,向发证部门提交复审计划和复审总结及统计报表。
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每4年复审一次。持证人员应当在复审期届满3个月前,委托考试机构向发证部门提出复审申请。对提交资料齐全、真实,在4年内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不间断作业要求和安全、节能教育培训要求,且无违章操作或者管理等不良记录、未造成事故的,发证部门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准予复审合格。逾期未申请复审或者复审不合格的,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中的相关项目失效,不得继续从事该项目作业。
四、作业人员持证期间应接受经发证机关授权公布的换证知识更新与技能培训指南所涉及内容和学时的培训,未能参加用人单位培训的,可以选择专业培训机构进行培训。考试机构应当在每年2月底以前,依据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公布本机构本年度各类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内容与课时要求。各用人单位或专业培训机构按照培训内容的要求,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对完成规定课时的培训人员,由培训组织的单位或机构发给注明所接受的培训内容与课时的安全教育和培训证明。
用人单位应完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履行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义务,切实做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日常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工作,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档案。本省大中型企业可自行组织开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除大中型企业外,无能力组织开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的单位,由各专业培训机构组织换证人员进行相应培训。对未能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训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要求进行重新考试。
各用人单位和专业培训机构在组织培训工作的过程中要加强管理,不能随意缩短培训时间,随意删减培训课程,降低培训标准,要建立严格的考勤制度,确保参训人员全员全过程参加;要按照“会讲、会教、会示范”的要求抓好培训教师队伍建设,严审培训教师资质,选择懂专业、会操作,专业对口的老师,同时要求每个专业的教师都要按照专业的要求备课,并注重培训效果。
五、复审程序和要求
(一)持证人在证书期满前3个月,向考试机构提出复审申请,并将复审材料提交考试机构。申请复审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复审申请表》1份;
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原件;
3.持证期间用人单位或者专业培训等机构出具的安全教育和培训证明1份;
4.县以上医院出具的本年度的体检报告(考核大纲对身体状况有特殊要求的)1份;
5.持证期间用人单位出具的中断所从事持证项目的作业时间未超过1年的证明(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持证期间用人单位出具的没有违章作业等不良记录证明1份。
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复审必须考试的,还应当提交相应的考试合格证明。
(二)考试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提交的复审资料进行审查核实、汇总,资料不齐全或者填写不正确的,通知申请人补正资料;复审换证需要考试的,由考试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考试。
(三)考试机构在《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到期前30个工作日内,将复审合格人员信息导入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管理系统提交发证机关审批,审批前系统将自动将复审合格人员信息与《全国特种设备公示信息查询系统》公示的持证信息进行比对,对在《全国特种设备公示信息查询系统》上没有持证信息且不能说明原因的,不得复审合格。
(四)对未换发新版证书的复审人员,在系统生成统一的作业人员档案编号后,由考试机构或发证机关进行归档和提交复审制证申请,由省考委会办公室统一制作新的证书,旧证书作废;对已经换发了新版证书的,由发证部门在证书正本上加盖“复审合格”印章。
(五)省考委会办公室将复审合格人员换证信息,在复审合格后20个工作日内导入《全国特种设备公示信息查询系统》供公开查询。
六、工作要求
(一)考试机构复审审查时应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1.持证人员在4年内,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不间断作业要求。审查复审人员持证期间持证上岗和按章操作情况,参考证书上的聘用记录,由最近一次聘用单位证明;
2.安全、节能教育培训要求。审查复审人员出具的培训证明(用人单位或专业培训机构出具均可),证明应包括培训内容、培训形式、培训考勤、培训时间和培训学时等情况;
3.有无违章操作或者管理等不良记录,是否造成事故。
复审人员及所在单位,应对所填写的内容和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复审换证工作要按规定的程序办理,遵循便民原则,不得违规、刁难复审申请人员。
(三)发证机关将对考试机构的复审审查工作和申请人的复审资料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资料的,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江西省质监局
2013年11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