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的意见》(国办发〔2012〕48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区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根据《意见》及《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改革创新全面振兴教育的决定》(桂发〔2014〕2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4〕7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深刻认识规范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区以办好每一所义务教育学校、关注每一个学生的健康成长为宗旨,扎实推进学校布局调整工作。义务教育经费投入机制进一步健全,学校办学条件明显改善,教育资源配置不断优化,城乡学校布局更加合理,师资队伍专业水平逐步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稳步提升,进一步促进教育公平,人民群众对教育的满意度不断提高。但同时,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减少导致部分学生上学路途变远、交通安全隐患增加,学生家庭经济负担加重,并带来农村寄宿制学校不足、一些城镇学校班额过大等问题。有的地方在学校撤并过程中,规划方案不完善,操作程序不规范,保障措施不到位,影响了农村义务教育的健康发展。
规范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是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保障教育公平的客观需要,是合理配置教育资源、提高教育质量的有效途径,是推进教育科学发展、办人民满意教育的内在要求,对保障农村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提高义务教育办学质量、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市县要深刻领会《意见》的精神实质,准确把握《意见》的目标要求,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把行动统一到贯彻落实《意见》精神上来,进一步规范做好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工作。要坚决遏制盲目撤并农村小学和教学点的做法,妥善处理好提高教育质量与方便学生就近上学的关系,稳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二、进一步把握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的总体要求
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要适应农村城镇化深入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新形势,统筹考虑城乡人口流动、学龄人口变化、当地农村地理环境及交通状况、教育条件保障能力、学生家庭经济负担等因素,充分考虑学生的年龄特点和成长规律,努力满足农村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和接受良好义务教育需求,积极稳妥推进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优化教育资源配置,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三、严格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专项规划
我区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专项规划已经国家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各县级人民政府要严格实施经国家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专项规划,不能随意变更,以确保规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各地在实施过程中确需调整的,要按程序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核准。
各县级人民政府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专项规划,要切实保障学生就近入学的需要,根据不同年龄段学生的体力特征、道路条件、自然环境等因素,合理确定学校服务半径,尽量缩短学生上下学路途时间。农村小学1至3年级学生原则上不寄宿,就近走读上学,超过服务半径的,应当通过就近设置小学或教学点来解决;小学高年级学生以走读为主,确有需要的可以寄宿,当地人民政府需为学生提供基本的寄宿生活条件;初中学生根据实际可走读或寄宿。原则上每个乡镇都应设置初中,人口相对集中的村寨要设置村小学或教学点,人口稀少、地处偏远、交通不便的地方应保留或设置教学点。
四、严格规范撤并农村义务教育学校的程序和行为
(一)严格规范学校撤并程序。要保障学生家长在学校撤并中的知情权和参与权,确因生源减少需要撤并学校的,县级人民政府必须严格履行撤并方案的制定、论证、公示、报批等程序:1.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撤并方案。方案应包括撤并理由、学校及师生安排办法、具体实施步骤等内容。2.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举行撤并听证会。听证会代表应包括拟撤并学校的学生家长、师生、村民自治组织和乡镇人民政府等有关人员,听证会应充分听取代表意见,并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多数人同意撤并方案才能通过。3. 县级人民政府组织论证会。成员由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组成,进一步对方案进行论证完善。4. 县级人民政府对修订完善后的撤并方案,通过在乡镇、村(组)张贴公告、发放告群众书以及新闻媒体进行公示。最后将撤并方案和各次讨论的书面意见一并逐级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二)坚决制止盲目撤并学校。学校撤并要坚持先建后撤,保证平稳过渡。多数学生家长反对或听证会多数代表反对,学校撤并后不能保障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并入学校住宿、就餐及办
学条件不能满足需要,以及撤并后将造成学校超大规模或“大班额”问题突出的,均不得强行撤并现有学校或教学点。各地要充分考虑本地区地理环境的特殊性和群众的可接受程度,对路途较远、学龄人口变化大、撤并后群众意见多、确有必要恢复的学校或教学点,当地人民政府可重新进行规划、按程序予以恢复。学校或教学点恢复程序参照撤并方案程序进行。县级人民政府要依法规范撤并后原有校园校舍再利用工作,优先保障当地教育事业需要,不得随意挪作他用和改变教育用地性质。
五、切实办好农村小学和教学点
农村小学和教学点学龄人口居住分散,班额小,教师数量不足、结构不合理等问题,是制约其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对保留和恢复的村小学和教学点,要积极采取措施改善办学条件,配足教师,加强管理,努力提高教学质量。
(一)强化教育经费保障。提高村小学和教学点的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对学生规模不足100人的村小学和教学点按100人核拨公用经费,保证其正常运转。
(二)改善办学条件。结合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建设工程项目,加快村小学和教学点校舍、教学仪器设备、图书资料、音体美器材和生活配套设施建设。
(三)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教师编制核定向村小学和教学点倾斜,加强英语、体育、音乐、美术等紧缺学科教师配备,确保村小学和教学点开齐课程、开足课时。研究完善符合村小学和教学点实际的职称评定标准,职称晋升、绩效工资分配、评先评优向村小学和教学点教师倾斜,鼓励各地采取在绩效工资中设立岗位津贴等措施支持优秀教师到村小学和教学点工作。建立县域内教师定期交流、轮岗和支教机制。加大村小学和教学点教师培养、培训工作力度,着力提高教师专业水平。
(四)加快推进农村教育信息化建设。为村小学和教学点配备多媒体教学设备和数字化优质课程教学资源。
(五)充分发挥中心校对村小学和教学点的管理与指导作用,统筹安排师资、课程、教研活动。建立和完善乡镇中心小学教师到村小学和教学点开展集中备课、巡回教学制度,开展连片教研,推动优质教学资源共享,提高村小学和教学点教学质量。
六、努力解决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撤并带来的突出问题
(一)加强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和管理。要结合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工程等教育工程项目,加强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为寄宿制学校配备教室、学生宿舍、食堂、饮用水设备、厕所、洗澡房等设施。要安排必要的经费,保证寄宿制学校的基本运转。要严格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我区学校安全协管员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桂政办发〔2010〕95号)等文件,为农村寄宿制学校配备必要的管理、服务、安全协管员人员。有条件的地方应为学校配备校医和心理健康教师,学生规模在200人以上的中小学,原则上每校要配备1名专职心理健康教师,学生规模在600人以上的中小学或实行寄宿制的学校,原则上每校至少配备1名专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并根据学生数每增加1000名至少增配1名专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要严格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寄宿制中小学校管理办法(暂行)》,加强寄宿制学校安全教育和管理,有针对性地开展预防火灾和应急疏散等安全演练。要科学安排学生作息时间,培养学生良好的生活习惯,开展符合学生身心特点、有益于健康成长的校园活动。
(二)保障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要依照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车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桂政办发〔2012〕56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2〕219号)要求,强化公共服务,大力发展农村客运交通,科学调整运力,通过增设农村客运班线及站点、增加班车班次、缩短发车间隔、设置学生专车等方式,满足学生的乘车需求。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学需要的,当地人民政府可组织提供校车服务。加强学生周末、学期收放假、学生集中出行等重点时段的交通安全管控。继续净化农村道路交通环境,严查低速货车、三轮汽车、拖拉机以及拼装车、报废车等车辆接送学生的交通违法行为。建立起符合本地实际、能够满足现实需要、责权利明晰的中小学校车管理秩序,为构建和谐广西创造平安、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
(三)高度重视并逐步解决“大班额”问题。要将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建设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根据城镇总体规划,综合考虑配套设施、旧城改造、人口密度和人口流动等因素,科学布局城乡学校,从源头上遏制“大班额”问题的产生。要加大经费投入,通过新建、扩建、改建学校和合理分流学生等措施,努力使学校班额符合国家标准。各地要统筹资金支持城区、县镇义务教育学校扩容改造建设,推进城乡结合部义务教育学校建设。班额超标学校不得再接收其他学校并入的学生。对教育资源较好学校的“大班额”问题,要通过实施学区管理、建立学校联盟、探索集团化办学等措施,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合理分流学生。
七、积极开展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专项督查
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要对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是否合理、保障措施是否到位、工作程序是否完善、村小学和教学点建设是否合格等进行专项督查,督查结果向社会公布。对因学校撤并不当引起严重不良后果的,要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市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要结合督学责任区工作,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对县(市、区)规范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工作的专项督查,并将督查结果列入县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教育工作考核的内容。县级人民政府要认真开展规范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工作自查,对上级行政部门和教育督导机构督查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工作稳步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