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安监局关于征求《江西省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安全保障十六条规定(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函

发布日期:2013-11-07    浏览次数:1

  各设区市安监局,有关单位:

  现将《江西省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安全保障十六条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十六条规定》)的函发给你们。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的通知》(安委〔2013〕6号)和《江西省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的通知》(赣安〔2013〕21号)的工作部署,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现全省安全生产的稳定好转,特制定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安全保障《十六条规定》,并向你们征求意见。

  于2013年11月15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反馈意见:(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南昌市抚河南路199号江西省安监局监管三处(信封上请注明“《十六条规定》征求意见”),邮编330001。(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zzh@jxsafety.gov.cn。(3)通过传真方式将意见传至江西省安监局监管三处。联系人及电话:朱珍华,0791-85257055(带传真)。

  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3年11月6日

江西省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安全保障十六条规定

  一、必须相关证照齐全有效和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储氨量大于或等于10吨的企业要配备一名懂业务技术人员或工程师和一名专职安全员;储氨量少于10吨配一名懂技术专职安全员。

  二、必须由具备冷库工程设计、压力管道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企业的冷库及制冷系统;

  三、必须在氨制冷机房储氨器等重要部位安装氨气浓度检测报警仪器。当储氨量大于或等于10吨企业氨气浓度达到100ppm时报警,安装自动控制报警和人工报警仪器;储氨量少于10吨企业安装氨气浓度检测报警仪器。并与事故排风机自动开启联动,事故排风按钮设置在机房门外侧或控制室;

  四、必须在库区及氨制冷机房和设备间(靠近贮氨器处)门外按有关规定设置消火栓,应急通道保持畅通;

  五、必须定期检验企业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其安全附件;

  六、必须在氨制冷机房贮氨器上方设置水喷淋系统和在厂区内显著位置设风向标;

  七、必须按要求对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冷库进行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等;并执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0号)有关规定;

  八、必须在氨制冷厂房门口或外侧设置切断氨压缩机电源的事故开关或在控制室设置事故紧急停车按钮;

  九、必须在作业现场配置空气呼吸器、橡胶手套等防护用具和急救药品;

  十、必须在氨制冷厂房内设置便于人员冲洗的洗眼器等设施;

  十一、氨制冷厂房必须与控制室隔开,并设固定密闭观察窗;

  十二、必须设置紧急泄氨口,将氨溶于水;

  十三、必须建立健全并落实液氨使用的有关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十四、必须要求涉及液氨制冷的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十五、必须要求从业人员经过液氨使用管理及应急处置等有关安全知识的培训;

  十六、必须建立健全液氨泄漏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分享到: 收藏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