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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修订)

发布日期:2013-09-10    浏览次数: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保证自治区科学技术奖的质量,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称奖励办法),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自治区科学技术奖的四个类别奖项(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推荐、评审、授予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科学的评审制度,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奖授予在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同一项目授奖的公民、组织按照贡献大小排序。

  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项目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的完成人员。

  第五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奖所授予的公民、组织,是指在桂的公民、组织,或与在桂公民、组织合作的其他地域(含港澳地区)的公民或组织。

  奖励办法第五条第二款所称“国家机关各级管理职能部门”,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界定。

  第六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奖是自治区政府授予公民、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七条 科技厅负责自治区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下设奖励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公室),奖励办公室为奖励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主任1名。奖励办公室负责自治区科学技术奖评审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一节 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

  第八条 奖励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所称“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要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重大成就的”,是指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系列或者特别重大发现,丰富和拓展了学科的理论,引领该学科或者相关学科领域的发展,为国内外同行所公认,对广西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特别重大的贡献。

  第九条 奖励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所称“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取得系列或者重大的成果,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是指在科学技术活动中,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中,以市场为导向,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实现产业化,取得系列或者重大的科技成果,引领该领域技术的跨越发展,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促进广西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大的贡献。

  第十条 推荐自治区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以下简称特别贡献奖)项目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获得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各奖项一等奖或国家科学技术奖时间满3年(可以是上述获奖项目为基础的组合项目,但必须突出上述获奖项目的核心技术,组合的其他成果必须是上述获奖项目的核心技术延伸派生出的密切相关的成果);

  (二)获奖以后仍继续进行后续研发创新,并保持其成果的先进性;

  (三)推荐前仍在实施,并实现技术的重大创新或在科学理论上有重大突破(影响);

  (四)项目核心技术拥有知识产权,没有专利等知识产权纠纷;

  (五)对推动行业(学科)科技进步起重要作用,取得重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对广西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

  第十一条 特别贡献奖每年授奖项目不超过2项,单项授奖单位数不超过10个,授奖人数不超过15人。

  第二节 自然科学奖

  第十二条 奖励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所称“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是指该项自然科学发现为国内外首次提出,或者其科学理论在国内外首次阐明,且主要论著为国内外首次发表。

  第十三条 奖励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所称“具有重大科学价值”,是指该发现在科学理论、学说上有创见,或者在研究方法、手段上有创新;对于推动学科发展有重大意义,或者对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第十四条 奖励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所称“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是指主要论著已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或者作为学术专著出版一年以上,其重要科学结论已为国内外同行在重要国际学术会议、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尤其是重要学术刊物以及学术专著所正面引用或者应用。

  第十五条 自然科学奖候选项目的完成人员应当是相关科学技术论著的主要作者,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提出总体学术思想、研究方案;

  (二)发现重要科学现象、特性和规律,并阐明科学理论和学说;

  (三)提出研究方法和手段,解决关键性学术疑难问题或者实验技术难点,以及对重要基础数据的系统收集和综合分析等。

  第十六条 自然科学奖候选项目的完成单位应当是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该项自然科学发现或科学理论的提出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

  第十七条 自然科学奖各等级单项授奖单位不超过3个,授奖人数不超过6人。

  第十八条 自然科学奖授奖等级根据候选项目所做出的科学发现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一)在科学上取得突破性进展,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者其研究方法为国内外学术界所公认和广泛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相关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在科学上取得重要进展,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者其研究方法为国内外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推动了本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在科学上取得较大进展,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者其研究方法为国内外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对本学科的发展有一定推动作用,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一定影响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三节 技术发明奖

  第十九条 奖励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所称的产品包括各种仪器、设备、器械、工具、零部件以及生物新品种等;工艺包括工业、农业、医疗卫生和国家安全等领域的各种技术方法;材料包括用各种技术方法获得的新物质等;系统是指产品、工艺和材料的技术综合。

  技术发明奖的奖励范围不包括仅依赖个人经验和技能、技巧又不可重复实现的技术。

  第二十条 奖励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所称“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为国内外首创,或者虽然国内外已有,但主要技术内容尚未在国内外各种公开出版物、媒体及各种公众信息渠道上发表或者公开,也未曾公开使用。

  第二十一条 奖励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所称“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与国内外已有同类技术相比较,其技术思路、技术原理或者技术方法有创新,技术上有实质性的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主要性能(性状)、技术经济指标、科学技术水平及其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和意义等方面综合优于同类技术。

  第二十二条 奖励办法第十四条第三项“核心技术”,可延伸至获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以及植物新品种权等。

  第二十三条 奖励办法第十四条第四项所称“实施后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是指该项技术发明成熟,并实施应用一年以上,取得良好的应用效果。

  第二十四条 技术发明奖候选项目的完成人员应当是该项技术发明的全部或者部分创造性技术内容的完成人员。

  第二十五条 技术发明奖候选项目的完成单位应当是在该项技术发明研究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该项技术发明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

  第二十六条 技术发明奖各等级单项授奖单位不超过5个,授奖人数不超过7人。

  第二十七条 技术发明奖授奖等级根据候选项目所做出的技术发明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一)属国内外首创的重大技术发明,技术思路独特,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推动了相关领域或者本领域的技术进步,已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属国内外首创的重要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新颖,技术上有较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较大推动作用,并产生了明显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属国内外首创的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新颖,技术上有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并产生了较好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四节 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二十八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分技术开发类、推广应用类、重大工程类、社会公益类等4个类别项目,分别按各类别的评定标准进行评审。

  第二十九条 奖励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所称“技术开发项目”,是指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中,完成具有重大市场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和生物品种及其推广应用。

  第三十条 奖励办法第十五条第二项是指在推广应用已有的先进科技成果中,通过集成和改进在技术上有所创新,在推广模式和方法上有创新和突破,使推广应用的科技成果在广西有较大范围的应用,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技术推广项目。

  第三十一条 奖励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所称“重大工程项目”,是指列入国家、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大综合性基本建设工程、科学技术工程或企业技术创新工程等项目。

  第三十二条 奖励办法第十五条第四项所称“社会公益项目”,是指在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环境保护、医疗卫生、自然资源调查与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与防治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的重大成果及其应用推广。

  第三十三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项目的完成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设计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中做出重要贡献;

  (二)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做出重大技术创新;

  (三)在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过程中做出创造性贡献;

  (四)在新技术产业化方面做出重要贡献。

  第三十四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项目的完成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研制、开发、投产、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

  第三十五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单项授奖单位不超过10个,授奖人数不超过12人;二等奖单项授奖单位不超过7个,授奖人数不超过9人;三等奖单项授奖单位不超过5个,授奖人数不超过7人。

  第三十六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项目应当总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技术创新性突出:在技术上有重要的创新,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进行自主创新,形成了产业的主导技术和名牌产品,或者应用高新技术对传统产业进行装备和改造,通过技术创新,提升传统产业,增加行业的技术含量,提高产品附加值;技术难度较大,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总体技术水平和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行业的先进水平以上。

  (二)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显著:所开发的项目经过一年以上较大规模的实施应用,产生了较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实现技术创新的市场价值或者社会价值,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做出很大贡献。

  (三)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明显:项目的转化程度较高,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及产品的更新换代,对行业的发展具有很大作用。

  第三十七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授奖等级根据候选项目所做出的技术创新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一)技术开发项目类。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先进水平,市场竞争力强,成果转化程度高,创造重大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重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领先水平,市场竞争力强,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创造较大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很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先进水平,市场竞争力强,成果已转化并创造较好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较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二)推广应用项目类。

  在关键技术或系统集成及推广方法、措施有很大创新,具有很强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对提高行业整体水平有很大促进,并在区域或者行业中有很大覆盖面,取得重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关键技术或系统集成及推广方法、措施有大的改进或创新,具有较大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对提高行业整体水平有较大作用,并在区域或者行业中有较大覆盖面,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在关键技术或系统集成及推广方法、措施有较大的改进和创新,具有一定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对提高行业整体水平有一定作用,并在区域或者行业中有一定覆盖面,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三)重大工程项目类。

  联合攻关,协作程度很高,在关键技术、技术集成和系统管理方面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同类项目的先进水平,取得重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推动本行业及相关行业的科技发展和我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联合攻关,协作程度较高,在关键技术、技术集成和系统管理方面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项目的领先水平,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推动本行业的科技发展和我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联合攻关,有一定的协作程度,在关键技术、技术集成和系统管理方面有一定创新,有一定的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项目的先进水平,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我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一定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四)社会公益类。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先进水平,并在行业得到广泛应用,取得重大的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重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领先水平,并在行业较大范围应用,取得较大的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先进水平,并在行业一定范围应用,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一定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三章 评审组织

  第三十八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

  (二)审定评审委员会的认定结论;

  (三)评审特别贡献奖;

  (四)为完善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五)研究、解决自治区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三十九条 奖励委员会委员25~33人(单数)。主任委员由自治区科学技术厅主要领导担任,设副主任委员4~6人。奖励委员会委员由科技、教育、经济、卫生等领域的专家、学者和行政部门领导组成。奖励委员会委员人选由科技厅提出建议,报自治区政府批准。

  奖励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3年。

  奖励委员会委员因特殊原因需要更换的,由委员所在单位向科技厅提出,报自治区政府批准同意后,方可更换。

  奖励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能影响审定工作正常进行时,可以由资质相当的专家代替,并享有与其他委员同等的权利。具体人选由奖励办公室提名,报奖励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

  第四十条 奖励委员会下设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与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相应科学技术奖项的评审工作;

  (二)向奖励委员会报告评审结果;

  (三)对相应科学技术奖项的评审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进行处理;

  (四)为完善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一条 各奖项评审委员会委员15~33人(单数),分别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4人、秘书长1人。委员由相关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和有关单位专家组成,委员人选和秘书长人选由奖励办公室提名,报奖励委员会主任委员会议批准。

  评审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1年。

  第四十二条 根据评审工作需要,各评审委员会可以设立若干专业(学科)评审组,对各专业(学科)领域的候选项目进行初评,奖励办公室汇总专业评审组的初评意见,提交相应的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专业(学科)评审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 负责本专业(学科)领域项目的组织评审工作;

  (二)负责综合本专业(学科)评审组初评专家的评审意见,提出推荐奖励项目及奖励等级的建议;

  (三)协助奖励办公室对有异议的项目进行调查处理。

  第四十三条 各专业(学科)评审组设组长1人,成员若干人,组长一般由相应评审委员会的委员担任。评审组成员实行资格聘任制,其资格由奖励办公室认定。

  各专业(学科)评审组成员由奖励办公室根据当年推荐项目的具体情况,从具备资格的人选中筛选,由奖励办公室提出,报奖励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

  第四十四条 各评审委员会的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能影响评审工作正常进行时,可以由相关专业(学科)评审组的成员或者经奖励办公室认定具备评审资格的专家代替,并享有与其他委员同等的权利。具体人选由奖励办公室提名,报奖励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各评审委员会变动人数不得超过委员总数的十分之一。

  第四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委员、学科(专业)评审组成员应秉公办事,在评审工作中不代表本人所在部门和单位,只对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评审委员会委员、学科(专业)评审组成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候选项目和候选单位所完成的技术内容和评审情况严格保守秘密。

  第四章 推荐和受理

  第四十六条 奖励办法第十七条(一)的推荐工作,由其科学技术主管机构负责。

  奖励办法第十七条(二)是指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第四十七条 奖励办法第十七条(三)所称“其他单位”,是指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认定,具备推荐条件的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特设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部门管理机构、中直驻桂单位及其他特定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

  第四十八条 奖励办法第十七条(三)所称“科学技术专家”,是指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以及自治区科学技术领域的八桂学者。

  第四十九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实行限额推荐。限额推荐项目数由奖励办公室根据历年推荐及地区、行业等情况提出,报奖励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推荐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奖励委员会当年下达的限额范围内择优推荐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

  各推荐单位推荐特别贡献奖项目数每年限额推荐1项。

  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每年度每人可推荐2项所熟悉专业的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自治区科学技术领域的八桂学者每年度每人可推荐1项所熟悉专业的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个人不推荐特别贡献奖。

  第五十条 单位推荐和个人推荐自治区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应当征得项目全部完成单位和完成人的知情同意,填写由奖励办公室制作的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必要的证明和评价材料以及知情同意证明。推荐书及有关材料应当完整、真实、可靠。

  推荐项目全部完成单位应将项目的名称、项目简介、知识产权、论文、主要完成单位与完成人员对项目的创造性贡献等内容在本单位公示7天,无异议或者异议解除后方能推荐。

  第五十一条 推荐单位和推荐个人认为有关专家学者参加评审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可以要求其回避,并在推荐时书面提出理由及相关的证明材料。每项推荐项目所提出的回避专家人数不得超过3人。

  第五十二条 凡存在知识产权以及项目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争议并正处于诉讼、仲裁或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程序中的,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推荐参加自治区科学技术奖的评审。

  第五十三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的项目,如动植物新品种、食品、药品、农药、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等,在未获得主管行政机关批准之前,不得推荐参加自治区科学技术奖的评审。

  第五十四条 推荐自治区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必须在奖励办公室当年规定的截止日期前进行科技成果登记,获得自治区科技成果登记号。

  第五十五条 同一技术内容项目不得在同一年度重复推荐参加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

  第五十六条 已获得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同级政府科学技术奖或国家科学技术奖项目的创新要点、知识产权、论文,不得作为再次推荐自治区科学技术奖项目的主要学术(技术)内容(推荐特别贡献奖项目除外);凡推荐自治区科学技术奖的项目不得同时推荐其他同级政府科学技术奖。

  第五十七条 经评定未授奖的自治区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候选项目,如果该项目在此后的研究开发活动中取得新的实质性进展,并符合奖励办法及本细则有关规定条件的,须隔一年后方可重新推荐。

  第五十八条 经奖励办公室形审合格进入公示环节或通过评审的候选项目要求撤回并经同意的,如再次推荐自治区科学技术奖的,须隔一年后方可重新推荐。

  第五十九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奖按行政隶属关系或任务来源择优推荐。

  (一)自治区直属单位完成的项目,经自治区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向科技厅推荐;

  (二)设区的市直属或市以下基层单位完成的项目,经所在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审查合格后择优向科技厅推荐;自治区直属单位已申报所在市科学技术奖的项目须从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推荐,不得从其他渠道推荐;

  (三)中央驻桂单位、自治区以外的单位或无行政主管部门的单位完成的,为我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贡献的项目,符合条件的,由项目完成单位或者项目实施受益单位提出,经项目实施所在地的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或自治区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向科技厅推荐;

  (四)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经第一完成单位所在地的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或自治区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向科技厅推荐。

  第六十条 符合奖励办法第十七条及本细则规定的推荐单位和推荐个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奖励办公室提交推荐书及相关材料。

  经奖励办公室形式审查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应在规定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经补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第六十一条 奖励办公室应当在科技厅门户网站上公示通过形式审查的自治区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受理项目名称、项目简介、知识产权(论文)、主要完成单位与完成人员对项目的创造性贡献等内容。

  第六十二条 受理项目、完成单位和完成人员如存在本细则规定不得推荐的情形的,推荐项目不提交评审。

  第五章 异议及其处理

  第六十三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接受社会监督。自治区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的完成单位、完成人员及候选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及推荐材料真实性等持有异议的,应当在通过形式审查的受理项目公布之日起15日内,在通过奖励委员会审定的拟奖励项目公示之日起30日内,向奖励办公室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六十四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书面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及联系方式。以匿名方式提出的异议一般不予受理。

  第六十五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不得将异议材料直接提交评审专家;评审专家收到异议材料的,应当及时转交奖励办公室,不得提交评审组织讨论和转发其他评审专家。

  第六十六条 奖励办公室在接到异议材料后应当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并能提供充分证据的异议,应予受理。

  第六十七条 为维护异议者的合法权益,奖励办公室、推荐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或推荐人,以及其他参与异议调查、处理的有关人员应当对异议者的身份予以保密;确实需要公开的,应当事前征求异议者的意见。

  第六十八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对涉及候选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及推荐材料真实性等所提出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涉及候选项目的完成单位、完成人员及其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凡涉及评审等级的异议,不属于异议范围。

  实质性异议由奖励办公室负责协调有关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对异议进行核实处理。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接到异议通知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将调查、核实情况报送奖励办公室审核。必要时,奖励办公室可以组织评审委员或专家组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非实质性异议由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负责协调,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送奖励办公室审核。涉及跨部门的异议处理,由奖励办公室负责协调,相关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协助,其处理程序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接到异议材料后,在异议通知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调查、核实报告和协调处理意见的,该项目不提交评审或取消获奖资格。

  第六十九条 异议处理过程中,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项目完成单位、完成人员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承认异议内容;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放弃异议。

  第七十条 对通过形式审查的受理项目的异议,自异议受理截止之日起20日内处理完毕的,可以提交本年度评审;自异议受理截止之日起一年内处理完毕的,下一年度可以重新推荐;自异议受理截止之日起一年后处理完毕的,再隔一年后方可重新推荐。

  通过奖励委员会审定的有异议的拟奖励项目,自异议受理截止之日起30日内处理完毕并解除异议的,可以授奖;逾期尚未处理完毕的,则取消该项目当年度获奖资格,待处理完毕并解除异议后,延至下一年度授奖;实质性异议内容成立或自异议受理截止之日起一年内不能处理完毕的,取消该项目的获奖资格。

  奖励办公室应当向相应的评审委员会报告异议核实情况及处理意见,提请评审委员会决定,并将决定意见通知异议方和推荐单位、推荐人。

  奖励办公室应当及时向奖励委员会报告异议处理情况。奖励委员会对项目的异议有最终裁决权。

  第六章 评 审

  第七十一条 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实行专业(学科)评审组初评,评审委员会复评,奖励委员会终评三级评审。

  第七十二条 对形式审查合格的科学技术奖受理项目,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处理结束后,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受理项目由奖励办公室组织相应的专业(学科)评审组进行初评,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候选项目由奖励办公室提交奖励委员会主任委员会议初选。

  第七十三条 初评分网络评审和专业(学科)评审组会议评审,采取定性和定量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奖励办公室负责制订自治区科学技术奖的评价指标体系。

  第七十四条 奖励委员会及各评审委员会、专业(学科)评审组的评审表决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成员参加,表决结果有效。

  第七十五条 自治区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程序及规则:

  (一)网络评审。奖励办公室通过奖励专家库随机遴选具有评审资格的同行专家组成专家组,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法,以网络评审方式对候选项目进行评议和打分。奖励办公室综合汇总项目分值和评审等级后,以专业组为单位由高到低将项目进行排序。

  (二)专业(学科)评审组会议评审。各专业(学科)评审组以会议形式进行初评,在综合网评专家意见的基础上,以无记名限额投票表决产生评审结果,提出一、二、三等奖候选项目。其中,一、二等奖候选项目应由专业(学科)评审组到会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三等奖候选项目应由专业(学科)评审组到会成员的二分之一以上(不含二分之一)多数通过。各等级第一轮投票由于票数分散造成推荐项目不足额时,由高票到低票按缺额数120%的项目进行再次投票,如仍不足额,不再继续投票。

  限额项目数由奖励办公室根据当年各专业(学科)参评项目情况提出,报奖励委员会主任委员审定。

  (三)奖励办公室依据各专业(学科)评审组评审结果进行汇总,将候选项目送各评审委员会进行网络审评。

  (四)评审委员网络审评。各评审委员会委员对一、二、三等奖候选项目进行网络审阅,同时按照要求对三等奖候选项目进行优选判断,并在网上选定优选结果。

  (五)评审委员会复评:各评审委员会以会议形式对一、二、三等奖候选项目进行复评。一是对推荐为一、二等奖的候选项目进行答辩质疑;二是审定三等奖项目,对通讯审议中优选判断分值偏低的项目进行评议;三是根据专业(学科)评审组初评结果、评审委员网络审评情况和答辩情况,以记名限额投票方式产生一、二、三等奖奖励建议方案。各奖项一、二、三等奖候选项目数量由奖励办公室根据受理项目情况提出,报奖励委员会主任委员会议审定。

  1.三等奖项目审定和投票程序要求。根据网络审评优选判断分值高低以及当年三等奖候选项目数量,排名在前的一定比例的项目直接通过评审,其他排名在后的项目经评议后以差额形式投票表决,表决票数达到到会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不含二分之一)的项目作为通过评审的项目。直接通过评审和进入投票表决程序的项目比例由评审委员会主任会议确定。

  2.二等奖项目应当由到会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多数(不含二分之一)通过。如二等奖候选项目获得一等奖票数超过到会委员人数二分之一的,可作为一等奖候选项目进入一等奖投票表决程序。

  3.一等奖项目应当由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含三分之二)通过,以记名投票方式产生一等奖项目。候选项目数少于或等于限额项目数150%的,实行一次投票。候选项目数超过限额项目数150%的,实行两次投票,在第一次投票后仍有获奖项目限额数空缺情况的,选择第一次得票介于三分之二与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的候选项目再进行第二次等额投票。

  (六)奖励委员会会议:奖励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进行终评,听取奖励办公室关于奖励初评与复评情况的报告,审定各评审委员会提出的奖励建议方案,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分别作出对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一、二、三等奖奖励项目的决议。其中,一、二等奖项目应由奖励委员会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三等奖项目应由奖励委员会到会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多数通过。

  第七十六条 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评审程序及规则:

  (一)奖励委员会主任委员会议:根据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的奖励条件和当年推荐项目的情况,以会议形式讨论确定特别贡献奖初选候选项目。

  (二)奖励委员会会议:奖励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初选候选项目进行质疑答辩,奖励委员会根据答辩情况,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产生获奖项目。获奖项目应当由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含三分之二)通过。特别贡献奖初选候选项目超过3项的,实行两次投票。在第一次投票后仍有获奖项目限额数空缺情况的,选择第一次得票介于三分之二与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的候选项目再进行第二次等额投票。

  第七十七条 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不分等级,奖金数额为100万元,每年奖励项目不超过2项。

  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3个奖励等级,奖金数额:一等奖20万元、二等奖12万元、三等奖6万元;每年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160项,其中一等奖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12项。

  第七十八条 奖励委员会作出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和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及科学技术进步奖一、二、三等奖奖励项目的决议并公告后,要求撤回项目的,应在规定时间内由推荐单位以书面方式向奖励办公室提出。

  第七十九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被推荐为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及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奖励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委员和专业(学科)评审组专家参加当年的评审工作。

  第七章 管理和处罚

  第八十条 奖金的分配原则:

  (一)奖金应按贡献大小分配,项目主要完成人员(荣誉证书获得者)所得奖金应占奖金总额的百分之六十至八十,其余部分发给参加项目工作的有关人员;

  (二)一个单位完成的项目,由项目第一完成人商项目其他成员提出分配方案,报单位领导批准发放;

  (三)两个以上单位完成的项目,由项目第一完成人商项目其他成员提出分配方案,报项目第一完成单位或项目推荐部门批准发放(必要时由推荐部门负责协调解决)。

  第八十一条 奖金分配方案由批准单位报奖励办公室备案。

  第八十二条 奖金和证书由奖励办公室按规定转拨(转发)项目推荐部门,由推荐部门如数转拨(转发)获奖项目单位;或由奖励办公室直接转拨(转发)获奖项目单位。两个以上单位完成的项目,若第一获奖单位驻地不在广西的,奖金和证书由项目推荐部门按分配方案发放。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取或截留奖金、证书。奖金拨出半年后仍未分配的,由推荐部门负责将奖金退回奖励办公室。

  第八十三条 奖励委员会负责对自治区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异议处理工作进行监督。

  第八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自治区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异议处理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可以向奖励办公室进行举报和投诉。有关方面收到举报或者投诉材料的,应当及时转交奖励办公室。

  第八十五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实行评审信誉制度。奖励办公室对参加评审活动的专家学者建立信誉档案,信誉记录作为提出评审委员会委员、专业(学科)评审组成员及网评专家人选的重要依据。

  第八十六条 对通过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弄虚作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自治区科学技术奖的单位和个人,尚未授奖的,由奖励办公室取消其当年获奖资格;已经授奖的,经奖励委员会审核,由科技厅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并公开通报。同时,建议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八十七条 推荐单位和推荐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被推荐单位和个人骗取自治区科学技术奖的,由自治区科学技术厅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建议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依法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八十八条 参与自治区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的专家在评审活动中违反评审行为准则和相关规定的,由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分别情况给予责令改正、记录不良信誉、解除聘任或者取消资格等处理;同时可以建议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依法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八十九条 参与自治区科学技术奖评审组织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科技厅或者相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九十条 对自治区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的宣传应当客观、准确,不得以夸大、模糊宣传误导公众。获奖成果的应用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安全和人民健康。

  对违反前款规定,产生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九十一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奖评审相关记录由奖励办公室归档留存,未经法定程序批准原则上不得查阅评审档案。

  第八章 附 则

  第九十二条 本细则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

  第九十三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科技厅2010年10月29日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桂科成字〔2010〕7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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