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
根据《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建立物流重点联系企业制度的通知》要求,商务部将建立物流重点联系企业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点物流企业申报条件
(一)经省商务厅认定的首批重点商贸物流园区(中心)和重点商贸物流企业。
(二)成立3年以上,经营管理规范,规章制度健全,经营业绩良好。
(三)省内规模较大的龙头企业,引领性、示范性、代表性强,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四)物流技术及信息化技术应用水平高,在整合资源、组织模式、标准应用、技术推广等方面创新能力强,成效突出。
(五)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事故记录。
二、申报程序
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由注册地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推荐,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商务部。商务部根据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推荐名单,在严格筛选、择优择强、综合平衡的基础上,确定并公布物流重点联系企业名单,建立内部数据库档案。
三、申报材料
(一)重点联系企业申请表(附件)(物流园区以企业名义填报)
(二)相关证明材料: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上年度纳税证明、荣誉证书的复印件,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以上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印章)。
请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于2013年11月25日前将重点企业申报材料(纸质材料一式两份,含电子版)报送省商务厅(流通业发展处)。
联系人:流通业发展处 傅南
电 话:0791-86246672,86246674(传真)
邮 箱:funanf@126.com
附:商务部物流重点联系企业申报表(在商务部流通业发展司网站上下载)
2013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