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对电子商务示范企业指导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12-03    浏览次数:2

  为加强对国家、省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指导管理,规范示范企业经营行为,促进示范企业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示范引领作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业务指导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国家、省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的业务指导,重点引导企业在打造特色、培育品牌、引导消费、促进省产品销售、带动创业就业、诚信守法经营、保护知识产权等方面不断强化自身建设,积极发挥示范带动作用。要积极帮助示范企业解决经营发展遇到的困难,努力营造良好的软硬件环境。

  二、开展跟踪研究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密切关注国家、省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经营状况,掌握示范企业在经营模式、产品服务、技术应用、管理制度等方面创新发展情况,及时总结示范企业在创新商务模式、降低商务成本、整合商务资源、规范细化服务、开拓市场、拉动消费等方面的经验做法,编写本地区年度电子商务企业案例(案例编写提纲见附件1)。督促示范企业认真落实电子商务统计工作,及时准确填报统计报表(报表见附件2)。请在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的电子商务企业案例和统计报表报省商务厅。

  三、实行动态管理

  对省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将企业填报的统计报表作为动态评估依据。示范企业发生更名或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的,应及时向省商务厅及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示范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取消示范资格,追缴其因此获得牌匾及奖励补助资金,并在2年内不得再申报电子商务示范企业:

  1)在申报材料中存在虚假信息的;

   2)有拖欠银行债务、欠税、恶意欠薪、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等严重失信行为的;

  3)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执法部门处罚的;

  4)具有不再符合示范标准的其他情况的。

  四、做好宣传推广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引导企业尽快组建电子商务行业协会,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搭建电子商务企业沟通平台,带动更多企业应用电子商务,促进产业集群发展。要宣传示范企业的成功经验,扩大企业影响力,带动电子商务行业整体健康发展。

  联系人:程楷炎;电话:0791-8624651186246514(传真)

  附件:1.电子商务示范企业案例提纲 (点击下载所有附件)

      2.电子商务企业经营情况年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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