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商务厅关于开展江西省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担保费用补助专项资金申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11-20    浏览次数:2

赣财建〔2013〕132号

各设区市财政局、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

  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2012年支持开展放心肉服务体系建设等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建〔2012〕100号)的有关规定,为了做好我省2013年度中小商企业融资担保费用补助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金申报办法

  (一)融资担保补助政策的内容

  融资担保补助支持信用担保机构为中小商贸企业提供融资担保,重点支持商品交易市场、商业街区、商贸服务业聚集区、商圈等商贸业集群内的融资担保业务。对2012年5月1日至2013年4月30日之间发生的符合条件的信用担保机构为中小商贸企业提供单笔贷款担保额在800万(含)以下、未获得其他中央财政补贴和江西省财政补贴的担保业务,给予不超过贷款担保额2%的补助;每个担保机构最高补助额不超过300万元。担保机构收到的补助资金,只能用于弥补代偿损失或补充风险准备金。对商贸业集群内的有成长性和扩张性的,以加盟、连锁、分销等方式在经营的中小商贸企业,通过担保获得金融机构单笔贷款额800万(含)以下的,符合条件的中小商贸企业给予不超过实际缴纳担保费用50%的补贴,每个企业最高补助额不超过15万元,以降低企业的融资担保成本。

  (二)资金申报条件

  1、中小商贸企业的申报条件范围。一是行业范围,包括批发和零售、住宿和餐饮、租赁和商务服务、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四个行业,还包括屠宰、物流、仓储、邮政等行业。二是企业规模,要符合原国家经贸委、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下发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业[2003]143号),其中零售业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销售额不超过1亿5千万元;批发业职工人数不超过200人,销售额不超过3亿元;住宿和餐饮业职工人数不超过800人,销售额不超过1亿5千万。物流、仓储业参照交通运输业标准,即职工人数不超过3000人,销售额不超过3亿元。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屠宰业参照批发业标准,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参照零售业标准。

  2、融资性担保机构申报条件。申请补助资金的信用担保机构,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已获得监管部门颁发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2)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实收资本达到2000万元以上,县属担保机构实收资本1000万元以上。(3)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按规定提取、管理和使用各项准备金。(4)经济效益良好,会计、纳税、银行信用等方面无不良记录。(5)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6)项目申报期内为中小商贸企业提供的融资性担保额占其担保总额的10%以上。(7)上年度融资性担保总额达实收资本的2倍以上。(8)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9)担保的中小商贸企业及贷款用途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

  3、中小商贸企业的申报条件。申请补助资金的中小商贸企业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在我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2)所售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相关规定。(3)会计、纳税、银行信用等方面无不良记录。(4)三年内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5)申请补助的企业及其产品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

  (三)资金申报资料

  1、融资性担保机构申请补助资金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1)担保机构的基本情况表;

  (2)经中介机构审核、合作银行盖章确认的项目申报期内中小商贸企业贷款担保业务补助资金项目申报表;

  (3)经中介机构审核的项目申报期末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担保金额变动表等);

  (4)项目申报期完税证明及汇总表;

  (5)所申请的每一笔担保额,要提供企业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担保公司与企业签订的担保合同(或担保函)、担保公司与银行签订的保证合同的复印件,以及担保公司收取担保费用的凭证复印件。

  首次申报时还需要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章程的复印件。

  2、中小商贸企业申请补助资金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1)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复印件;银行开户证明复印件;

  (2)近三年的完税证明;

  (3)中小商贸企业与银行签定的借款合同、与担保公司签定的融资担保的担保合同两份(复印件);担保机构出具的担保费用发票复印件。

  (4)2013年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担保保费补助申请表。

  (5)企业收到银行放款的凭证复印件。

  (四)资金申报、审核及拨付程序

  1、担保公司为中小商贸企业贷款提供担保。

  2、担保公司和中小商贸企业分别向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申请补助,提交申请材料。

  3、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要会同当地财政局进行全面初审,初审时对担保公司要重点审核最高额保证合同、担保合同和收取担保费用凭证等;对中小商贸企业要重点审核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担保合同、银行放款凭证和缴纳担保费用的凭证等。审核情况要如实填写项目审核情况登记表,负责初审的人员和单位分管领导要在登记表上签字,对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主要责任。初审的有关材料分别上报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省直属单位通过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直接向省财政厅、省商务厅提出补助申请。

  4、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成立复审组对各设区市和省直属单位上报的项目申报材料进行集中复审和实地抽查。审核通过后,省财政厅按规定程序拨付补助资金,并报财政部、商务部备案。

  二、工作要求

  1、各地要严格遵照有关文件的要求和期限,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认真组织项目的申报、审核工作,严禁弄虚作假、骗取补助的行为。

  2、各设区市财政局、商务主管部门必须于2013年11月25日前完成审核上报工作。

  联系人:

    财政厅经济建设处  罗斯捷  电话:0791-87287591

                  传真:0791-87287591

    商务厅市场秩序处  周 群  电话:0791-86246655

                传真:0791-86246654

附件:1.2013年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性担保业务补助资金项目汇总表

  2.担保机构基本情况表

  3.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性担保业务补助资金项目申报表

  4.2013年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性担保保费补助申请表

  5.2013年江西省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担保补助资金审核情况登记表

  6.申请补助的担保机构、中小商贸企业承诺书

  点此下载所有附件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商务厅

2013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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