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动我区大型科学仪器协作共用事业发展,有效促进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开放与共享,提高大型科学仪器设备使用效率,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根据国家科学技术进步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桂政发〔2006〕21号),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大型科学仪器协作共用网”是指运用现代信息、网络技术建立跨系统、跨部门、跨区域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平台;入网仪器机组是指经批准加入广西大型科学仪器协作共用网(以下简称协作共用网)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及其相关的管理和操作人员;协作共用网成员单位(以下简称成员单位)是指加入协作共用网的仪器设备拥有单位。
第三条 协作共用网的宗旨:按照平等自愿、优势互补、信息互通、开放共享的原则,加强成员单位之间的协同合作,为广西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科学仪器设备和专业化服务,促进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综合利用和有效配置,避免重复购置和低水平建设。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由自治区科技厅牵头,联合财政厅、发改委、教育厅等部门共同组成的广西大型科学仪器协作共用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协作共用网的领导决策机构,负责协作共用网的协调与管理工作,研究决定协作共用网建设规划与运行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管委会办公室设在科技厅,是管委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协作共用网的建设及日常事务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起草协作共用网的有关管理文件;
(二)负责审定入网科学仪器设备清单,发布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共享信息;
(三)受理专项资金补助申请,审定专项资金补助安排意见;
(四)组织开展入网仪器绩效考核和自治区本级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联合评议工作;
(五)向管委会报告工作总结;
(六)管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管委会下设的咨询专家组由大型科学仪器技术、使用和管理等方面专家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开展申请加入协作共用网仪器设备性能和技术水平的评估工作;
(二)开展协作共用网年度绩效考评工作;
(三)开展技术交流、培训、测试方法及标准研究、仪器设备功能开发等活动;
(四)开展自治区本级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联合评议等工作;
(五)管委会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经科技厅认定或授权的区域入网仪器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区域服务中心)是协作共用网的分支机构,配合管委会办公室负责本区域协作共用网的日常事务管理工作。
第三章 仪器机组的入网与运行管理
第八条 自治区本级财政资金购置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所在机组应当加入协作共用网,同时鼓励其他仪器机组加入协作共用网。
入网仪器机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仪器性能指标达到区内现有装备的先进水平或具有特殊功能且应用领域较广;
(二)仪器运行正常,且购置年限不超过5年、运行故障率不高于5%;
(三)可提供30%以上对外服务机时;
(四)仪器机组人员中,最少有一名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具有该类仪器三年以上实践经验的分析测试技术人员。
第九条 仪器机组入网的申请与批准
仪器机组入网申请需填写《广西大型科学仪器协作共用入网仪器机组申请表》, 报送管委会办公室;管委会办公室不定期组织专家评估,提出推荐意见,并报经管委会批准,通知申请单位。仪器机组入网也可在协作共用网上申报。
第十条 成员单位须指定一名联络员,主要负责与区域服务中心的工作联络、绩效考核资料汇交等工作。
第十一条 入网仪器机组实行优胜劣汰、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管委会办公室不定期地对入网仪器机组进行调整,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其入网资格,以保持入网仪器技术指标先进性。
第十二条 成员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成员单位享有以下权利:
(一)大型科学仪器机组加入协作共用网不缴纳任何费用;
(二)通过协作共用网发布协作信息,统一对外宣传,共享协作共用网信息资源的权利;
(三)免费享受协作共用网组织的技术培训和指导的权利;
(四)入网仪器可以享受大型仪器协作共用专项资金运行补贴和奖励;
(五)申报广西大型仪器协作共用平台建设项目的权利;
(六)开展协作共用测试服务,按规定收取有关费用的权利;
(七)自愿退出协作共用网的权利。
成员单位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入网仪器设备资源纳入协作共用网信息管理系统,并全面向全社会开放,网内仪器设备为社会提供有偿服务;
(二)责成入网仪器机组接受定期的考核评估和管理,及时报送总结材料,积极参加管委会办公室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为用户保守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四)为用户提供优质的分析测试服务;
(五)保持仪器设备正常完好,保证用户随时使用;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用户使用入网仪器设备要求;
(六)不得向用户收取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
第四章 绩效考核与奖惩
第十三条 管委会办公室以运行绩效为核心制定评价指标体系,采取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考核方式,每年一次组织专家对各入网仪器设备的运行和开放共享情况进行绩效考核。
第十四条 对于在全区大型科学仪器协作共用工作中严格遵守服务承诺,取得良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入网仪器机组和个人,给予绩效奖励。
第十五条 相关行为的处罚
对于在大型科学仪器协作共用工作中弄虚作假,套取专项资金,以及给用户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等行为的成员单位,管委会视情况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入网资格、收回已拨补贴资金的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广西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相关下载:广西大型科学仪器协作共用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