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贵州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选活动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2-10    浏览次数:2

  黔农发[2012]224

各市(州)农委:

  为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充分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引领作用,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开展“贵州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以下简称示范社)评选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推荐名额分配

  全省示范社推荐名额116家(附件1)。

  二、推荐评选条件

  社示范社推荐对象,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组织机构健全。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成立两年以上,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健全,有较完善的组织章程,运转有效,成员与合作社关系紧密。

  (二)财务管理规范。有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财务公开透明。合作社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合作社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章程规定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

  (三)服务能力较强。合作社实有成员100人以上(农户成员占80%以上)。成员出资总额达到50万元以上,年销售(服务)收入150万元以上。标准化生产率达到100%,成员主要生产资料统一购买率、主要产品(服务)统一销售(提供)率达到80%以上。成员收入高于当地同行业非成员农户收入20%以上。

  (四)产品质量安全。具有完整的生产记录,产品质量可追溯,生产的农产品获得无公害、绿色或有机、QS认证。

  (五)社会声誉良好。遵纪守法,社风清明,诚实守信经营,在当地影响大、示范带动作用强,未发生生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成员利益纠纷等不良事件,无行业通报批评、媒体曝光等不良记录。

  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合作社服务涉及的主要产品符合省确定的特色优势或独具当地特色;合作社获得县级以上党委、政府表彰;合作社负责人为大学生村官,农村青年致富带头人、优秀青年团员的,可优先推荐。

  三、推荐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地要高度重视示范社推荐工作,明确专人负责,制定专门方案,确保推荐工作的落实。

  (二)坚持标准。要坚持以合作社规范化水平和生产经营实绩作为衡量标准,做到好中选优,确保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经得起实践和群众检验。

  (三)严格程序。推荐工作要充分发扬民主,接受群众监督,做到社会公认。符合条件的合作社向所在县(市、区)农业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县(市、区)农业部门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查,将审查推荐意见及推荐单位申报材料报市(州)农委。市(州)农委依据当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实际,择优推荐上报省农委。

  (四)加强监督。要加强对推荐工作的监督检查,严肃纪律,认真处理群众举报,杜绝暗箱操作。对于伪造身份、事迹,未严格按照推荐条件和程序推荐的对象,经查实后,撤销其评选资格,取消所在市(州)相应名额。

  (五)按时上报。各市(州)请于12月18日前将本地推荐总体情况说明(见附件3,字数2000字左右)、所推荐合作社基本情况(见附件4,重点说明在开拓市场、规避风险、科技推广应用、维护成员利益、促进农民增收等方面发挥的积极作用,力求简明扼要,字数500字左右)等推荐材料,以正式文件方式上报省农委。

  联系人:石姝霞  电    话:0851-5280558

  电子信箱:shishuxia2@163.Com

  附件:

  1.贵州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推荐名额分配表

  2.贵州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推荐名单汇总表

  3.市(州)推荐贵州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总体情况说明(格式)

  4.贵州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推荐评选审批表

  名额分配表(新).xls

  汇总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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