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科发财字〔2013〕190号
各设区市科技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江西省中长期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纲要,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江西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与运行的管理,我们组织对《江西省重点实验室暂行管理办法》和《江西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暂行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现将修订后的《江西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和《江西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科学技术厅
2013年11月14日
江西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江西省中长期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纲要,规范和加强江西省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加快我省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推进协同创新,提升科技支撑和引领全省经济与社会发展能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实验室是江西省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江西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高水平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
其主要任务是根据国家和我省科技发展战略,针对学科发展前沿和江西省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科技领域和方向,开展创新性研究,创造原始创新性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为解决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键问题提供战略性、基础性、前瞻性科技支撑。
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是依托有较强科研实力的大学、科研院所和企业建设的科研实体,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四条 省级各类科技计划应按照项目、平台(基地)、人才相结合的原则,优先委托有条件的重点实验室承担。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江西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 是重点实验室的宏观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和江西省科技发展规划,制定重点实验室发展方针和政策,宏观指导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
(二)编制和组织实施重点实验室总体规划和发展计划。
(三)制定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及相关规章制度。
(四)批准重点实验室的立项、调整和撤销。与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签订工作计划。组织重点实验室验收和考评工作。
(五)对条件成熟、符合国家重点实验室要求的重点实验室,择优推荐申报国家重点实验室。
第六条 省直有关部门、设区市科技主管部门是重点实验室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和江西有关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的方针和政策,支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二)依据本办法制订本部门、本地区的重点实验室发展规划,有计划、有重点地遴选申报重点实验室,组织实施重点实验室建设。
(三)监督检查重点实验室组建及运行情况,为本部门、本地区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提供配套经费和必要的保障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