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企业仓储用地获3年期减税优惠

发布日期:2012-02-23    浏览次数:6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印发通知规定,2012年1月1日——2014年12月31日,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通知明确,物流企业是指为工农业生产、流通、进出口和居民生活提供仓储、配送服务的专业物流企业。通知同时对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的占地面积、储存产品的种类等进行了规定。

  编辑:徐瑛

分享到: 收藏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