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日前发布《征信机构管理办法》,自2013年12月20日起施行。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9日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办法》作为《征信业管理条例》的配套制度,在完善征信业管理制度框架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这位负责人指出,这是规范征信机构设立和退出的需要。《条例》对征信机构的设立条件、征信机构退出征信市场进行了规范。
《条例》实施后,需要根据《条例》的规定,制订具体的、便于操作执行的要求,明确设立征信机构所需具备的条件以及所需提交的材料,细化人民银行的管理要求,便于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设立审批、经营企业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备案。
这位负责人指出,这也是加强对征信机构日常管理的需要。《条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征信业进行监督管理。征信机构设立后,人民银行应当对征信机构遵守《条例》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建立征信机构向管理部门定期报告的制度,对征信机构进行检查,及时发现、解决征信机构运行过程中的问题,保障征信市场的健康发展。
据介绍,《办法》以规范征信机构设立、变更和终止为主线,以征信机构公司治理、风险防控和信息安全为管理重点,整个框架包括六章,三十九条。
第一章是总则,主要规定《办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管理部门和管理原则等。第二章是机构的设立、变更与终止,主要规范征信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条件和申请、备案程序。第三章是高管人员任职管理,主要规范征信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核准、备案的条件和程序。第四章是监督管理,明确征信管理部门对征信机构的管理事项和管理措施。第五章是罚则,明确征信机构的违规责任。第六章是附则。
据介绍,为切实保护个人隐私,维护个人信息主体的权益,《办法》遵循了个人征信机构从严、企业征信机构从宽的原则,进一步明确了《条例》加强对个人征信机构管理的相关规定。
首先,《办法》根据《条例》授权,进一步明确了《条例》第六条对设立个人征信机构所应具备条件的相关规定,要求设立个人征信机构还应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业务操作、安全管理、合规性管理等内控制度,且信用信息系统应当符合国家信息安全保护等级二级或二级以上标准。
其次,《办法》加强了对个人征信机构的机构管理,对个人征信机构重大事项变更、分支机构的设立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最后,《办法》完善了个人征信机构市场退出程序,着重解决了数据库处理流程和征信机构退出流程的衔接问题,防止信用信息在征信机构退出过程中出现泄漏。 (记者王宇、王培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