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企业添新优惠 境外所得按15%抵免所得税

发布日期:2012-03-02    浏览次数:5

  近日,省财政厅、省国税局及省地税局联合转发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明确,自2010年1月1日起,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对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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