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11月23日,国务院第182次常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2012年2月14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100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四川省车船税实施办法》。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我省实施办法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近日,四川省地方税务局相关负责人就车船税法、实施条例及四川省实施办法相关内容进行了解答。
问:哪些人是车船税的纳税义务人?
答:车船税的纳税义务人是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其中,所有人是指在我国境内拥有车船的单位和个人;管理人是指对车船具有管理权或者使用权,不具有所有权的单位。
问:哪些车船属于车船税的征税范围?
答:车船税法所附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中列举的车辆、船舶都需要缴纳车船税,具体有乘用车、商用车、挂车、其他车辆、摩托车和船舶六大类。
问:纳税人应如何申报缴纳车船税?
答:纳税人在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时,应向代收代缴车船税的保险机构申报缴纳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已代收代缴的,纳税人不再向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没有扣缴义务人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车船税。
纳税人申报缴纳车船税时,应当提供反映排气量、整备质量、核定载客人数、净吨位、千瓦、艇身长度等与纳税相关信息的相应凭证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问:机动车车船税纳税地点是如何规定的?
答:依法应当在车辆登记部门登记的车辆,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辆登记地,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依法不需要车辆登记部门登记的车辆,纳税人申报缴纳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辆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在地。
问:车船税的纳税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答:车船税实行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缴纳。我省规定,车船税的申报纳税期限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问:应税车船的计税依据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乘用车按排气量大小征收,游艇按艇身长度征收,除此以外,渌荡募扑耙谰萦朐荡霸菪刑趵娑ㄏ嗤?br />
问:我省乘用车的税负变化情况怎样?
答:我省对乘用车的税负,分别作了降低、不变和提高的结构性调整。具体为:对占我省乘用车保有量近25%,排气量在1.0升(含)以下的,维持原税额标准180元/年不变;对占我省乘用车保有量近48%,排气量在1.0升以上至1.6升(含)的,税额标准从原来的420元/年下调至300元/年;对占我省乘用车保有量近17%,排气量在1.6升以上至2.0升 (含)的,税额标准由原来的420元/年下调至360元/年。上述三档乘用车适用税额的规定,既体现了税法对乘用车按排气量从小到大递增税额的原则,也体现我省对于大多数纳税人减轻税收负担的政策惠及。对排气量在2.0升以上的乘用车,均按税法规定,在现行420元每年的基础上,不同程度地调高了税额标准。具体为:排气量在2.0升以上至2.5升(含)的,每年720元;2.5升以上至3.0升(含)的,每年1800元;3.0升以上至4.0升(含)的,每年3000元;4.0升以上的,每年4500元。
问:除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车船税减免项目外,我省还有哪些车船税优惠政策?
答:除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车船税减免项目外,我省对以下三种情形的车船明确了减免税政策:一是对符合条件的公共交通车船,免征车船税;二是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免征车船税;三是对受地震、洪涝等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免车船税的,由省政府确定,给予一定期限的减税或免税。
问:纳税人如何申请减免车船税?
答:对于符合减免税条件的车船,纳税人应向车船登记地主管地税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并提供机构或个人身份证明文件、车辆权属证明文件以及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主管地税机关审验后,对符合减免条件的,出具减免税证明,纳税人据此在申报税款或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时,免缴车船税。
问:我省车船税实施办法公布之前已缴纳了2012年车船税的,如何补税或退税?
答:鉴于我省车船税实施办法公布前适用的税额标准与实施办法规定的税额标准存在差异,在实施办法公布前已经缴纳了2012年车船税需要办理补税或退税的,应在2012年12月31日前办理有关补税和退税手续,并取得完税证明,在保险机构缴纳车船税的,到保险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在地税机关缴纳车船税的,到原缴纳税款的地税机关办理。
问:申请办理车辆相关手续时,是否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依法纳税或者免税证明?
答:车船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在申请办理车辆登记、定期检验手续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依法纳税或者免税证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车辆相关登记和定期检验手续时,经核查,对没有提供依法纳税或者免税证明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