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严格控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只减不增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12-18    浏览次数:2

各设区市人社局,定州、辛集市人社局,省直各部门人事(干部)处: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国务院“约法三章”关于严格控制财政供养人员总量的要求,切实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控制全省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增长,确保实现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目标。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在编制限额内增人的原则

  严格控制机关事业单位增加人员,各级机关事业单位无论以何种形式增加人员,必须在编制限额内,除国家另有政策规定外,满编超编单位一律不得增加人员。

  二、严格执行在自然减员数额内增人的原则

  除新、扩建单位和严重缺编单位及配备领导干部、按规定接收政策性安置人员、选拔引进高层次人才、急需的专业技术人员外,凡增加人员应控制在自然减员数额内。各用人单位申报增人计划须提供本单位自然减员具体情况,各级人社部门要认真审核把关,无自然减员的不予审批增人计划,切实做到减员数量大于增加数量。

  三、合理调控引导人员流向

  鼓励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向企业流动,鼓励财政供养人员向非财政供养单位流动,鼓励满编超编单位人员向空编单位流动,对逆向流动人员从严控制。严格控制非财政供养人员向财政列支单位流动。在严控人员增量的同时,还要确保新增人员质量,不断优化人员结构。要统筹考虑安排调入不同层次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年龄、学历和专业结构。进入县(市、区)、乡(镇)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进入设区市直以上机关的人员,一般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进入省直科研院所的人员,一般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或副高级及以上职称。通过调控引导,优化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年龄结构、学历结构、专业知识结构,促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尤其财政供养人员的总量、增速、结构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四、强化人事计划管理

  认真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严格控制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增加人员的意见》的通知(冀政改办[2005]16号文件)要求,各级机关事业单位无论以何种渠道和形式增加人员都要按规定纳入人事计划管理。人事计划分为年度招录聘计划和日常增人计划,做到一人一卡,凭卡办理录用、调动等有关手续。各级人社部门要依据本地空编情况、自然减员数量和现人员结构,于每年九月份,部署下年度全省机关事业单位人事计划申报工作,科学安排下年度本级机关事业单位增人计划总量,并逐级上报备案。各级公务员招录计划、事业单位招聘计划按规定申报审批。上级转移支付占可用财力比重40%以上的县(市、区)事业单位招聘计划,由设区市人社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核后,报省人社厅审批。县(市、区)及以下机关事业单位的日常新增加人员计划,由设区市人社部门统一审批。各设区市事业单位招聘计划应在下达的同时报省备案。各级公务员招录计划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计划执行情况,要于每年年底前报省备案。

  五、建立健全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实名制动态管理制度

  在各级人社部门的共同努力下,目前已建立了全省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信息系统,实现了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实名制管理。各级人社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全省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建立人员信息适时更新制度。每增减一人,都要及时更改数据库的人员信息,实行全省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实名制动态管理。同时,要加大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制度执行力度。各级机关事业单位都要按照《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暂行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 [1998]第13号令)的要求建立和使用工资基金管理手册,做到一个单位一本工资基金管理手册。

  六、加强组织领导,严格监督检查

  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控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只减不增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按照职责明确分管领导、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加强对机关事业单位增人工作的督导和检查。设区市以下要每半年进行一次自查,并向省人社厅报告情况。省厅要会同有关部门,每年对全省情况进行联合检查,并开展定期不定期的抽查。要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规定和程序擅自增加人员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和工作人员责任,确保把严格控制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工作落到实处。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3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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