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取消本市部分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11-04    浏览次数:1

沪价费〔2015〕16号

市民防办、市卫生计生委:
为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激发市场活力,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涉企收费专项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财税〔2015〕45号)文件规定,经研究,决定取消不符合国家减轻企业负担精神、由收费单位自行设立的部分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11月1日起,取消民防工程标识牌配售费等5项收费(详见附件)。各收费单位应认真做好取消收费的落实工作,取消收费后,不得以任何名义变相恢复收费。
二、有关部门应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强化内部约束机制,监督本系统各单位严格执行涉企收费管理规定,杜绝乱收费行为。

附件:取消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

               上海市物价局
2015年10月30日

附件:

取消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

 

序号

主管部门

收费单位

收费项目

1

市民防办

市民防协会

民防工程标识牌配售费

2

市卫生

计生委

市卫生人才交流中心

人才交流会员年费

3

人才交流推荐费

4

人才交流工本费

5

人才交流咨询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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