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价费〔2015〕16号
市民防办、市卫生计生委:
为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激发市场活力,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涉企收费专项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财税〔2015〕45号)文件规定,经研究,决定取消不符合国家减轻企业负担精神、由收费单位自行设立的部分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11月1日起,取消民防工程标识牌配售费等5项收费(详见附件)。各收费单位应认真做好取消收费的落实工作,取消收费后,不得以任何名义变相恢复收费。
二、有关部门应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强化内部约束机制,监督本系统各单位严格执行涉企收费管理规定,杜绝乱收费行为。
附件:取消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
上海市物价局
2015年10月30日
附件:
取消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
序号 |
主管部门 |
收费单位 |
收费项目 |
1 |
市民防办 |
市民防协会 |
民防工程标识牌配售费 |
2 |
市卫生 计生委 |
市卫生人才交流中心 |
人才交流会员年费 |
3 |
人才交流推荐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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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人才交流工本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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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人才交流咨询服务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