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2年度全省中小企业信用
担保机构申报国家免征营业税工作的通知
各市(地,省农垦总局)、绥芬河市、抚远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地方税务局,省内有关担保机构:
为加大对我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的政策扶持力度,增强担保机构的担保能力,发挥担保机构在缓解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融资难、担保难方面的重要作用,鼓励和引导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服务,根据《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09〕114号)关于“成熟一批,上报一批”的要求,省工信委与省地税局经研究决定,今年继续组织开展我省担保机构申报国家免征营业税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请各市(地)、省直管试点县(市)工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沟通,密切协作,会同市(地)、省直管试点县(市)地方税务局共同做好本地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的推荐和申报工作,按照本通知时限要求完成工作任务。
二、申报条件和程序
(一)申报条件。凡符合《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09〕114号)免税条件要求、接受所在地的工信主管部门和地方税务局的工作指导、能按照所在地的工信主管部门要求按时报送工作情况与业务统计报表的担保机构均可申报。
申报免征营业税的担保机构需提供如下资料:《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登记表》(附件2,需机打)、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章程复印件、经审计的2011年度财务报告(包括各种主要财务报表,以及报表附注和说明,需机打)、经协作银行加盖公章确认2011年度的担保业务明细表(附件3,需机打)等。请申报免征营业税的担保机构登录中国中小企业网(www.sme.gov.cn)进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申报管理系统”并下载机构版申报软件系统,填报有关资料,形成电子文件及机打纸质文件(需加盖公章)后,随同上述其他资料一同上报。
(二)申报程序。申报免征营业税的担保机构先提出书面申请和提供上述相关材料,由所在地的工信主管部门和地方税务局进行认真初审,经审核确定符合条件的,由所在地的工信主管部门和地方税务局分别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登记表》上签字盖章后,随同担保机构其他相关材料及电子文件,一并上报省工信委和省地税局。
三、各市(地)、省直管试点县(市)要对已经享受免征营业税政策的担保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担保服务对象及业务占比、免税条件和期限、担保收费、代偿损失、内部管理和风控制度建设,以及接受工信主管部门和地方税务局工作指导情况等方面,并将检查情况汇总后报省工信委和省地税局。对不符合免税条件的担保机构,将上报国家工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建议取消免税资格。
四、请各市(地)、省直管试点县(市)工信主管部门会同本地的地方税务局,严格按规定认真做好免征营业税担保机构的推荐和申报工作,将前期担保机构营业税减免工作成效、存在问题和建议,已取得免征营业税资格但经审查不符合免税条件的担保机构取消名单及理由,以及本通知要求提供的各项资料装订成册,以书面形式一式六份(包括电子版)于3月21日前分别报省工信委和省地税局各三份。省工信委将会同省地税局集中对申报免征营业税的担保机构进行复审,对经审查符合要求的担保机构,将上报国家申请免征营业税政策。
省工信委融资服务处:
联 系 人:翟 勇 张振声
电 话:0451—53675877(传真)、53637359(传真)
电子邮箱:gxwrzc@126.com
省地方税务局流转税管理处:
联 系 人:孙 卉
电 话:0451—53602445(传真)
附件:1、《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09〕114号)
2、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登记表
3、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担保业务明细表
二〇一二年三月五日
黑工信融联发 税务局[2012]116号 二家M.z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