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简化省级工业产品获证企业换证工作程序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1-06    浏览次数:1

各设区市质监局、辛集市质监局、定州市质监局,省局审查事务中心,省内各许可证检验机构:

  为建立质量诚信体系,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持续提升产品质量,提高行政效能,减轻企业负担,根据国务院有关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精神和省政府、国家质检总局减少行政审批事项、简化审批程序的要求,经研究决定对省级工业产品获证企业换证程序进行简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4年1月1日起,属省级发证工业产品到期换证企业直接向省质监局监督处申报,申报网址为: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事项网上申报平台http://xzsb。hebqts。gov。cn/UserLogin。aspx)。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正常换证企业(不包括增项、减项、迁址、收购、变更等申报内容发生变化的),不再进行实地核查,由监督处对申报材料审核后报省局领导批准发证。审批时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

  (一)在有效期内生产条件未发生重大变化;

  (二)经各级质监部门监督检查未发生重大问题(包括监督抽查不合格、被立案查处);

  (三)在有效期内没有因产品质量问题被举报投诉、被新闻媒体曝光等;

  (四)发证检验合格。

  三、企业提交申请时,应包括下列材料:

  (一)企业换证申请书。由换证企业直接登入省局行政事项网上申报平台,按照《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填写说明》和本文规定逐项填写后提交。

  (二)发证检验报告。正常换证企业在证书到期前6个月,由质量负责人会同技术人员在企业正常批量生产并经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按照《实施细则》要求进行抽样和封样,向发证检验承检单位提出发证检验申请,并将样品送至承检单位,经承检单位按照《实施细则》规定和产品标准检验合格。

  (三)企业自查情况。企业对照《实施细则》要求,对生产条件自行检查,并填写《换发生产许可证企业情况自查报告》(见附件),结论合格方可申报。

  (四)企业公开承诺书。内容应包括:

  1、本企业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有关政策、法规、规定及发证产品《实施细则》的内容已充分了解。

  2、在获证有效期内,生产条件未发生重大变化,且经监督检查未发现重大问题。本企业已做好充分准备,换证以后随时可以接受生产条件的检查和产品抽样检验。

  3、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按照《实施细则》和有关标准组织生产,保证生产设备、检验仪器(设备)以及内部管理等各个方面符合《实施细则》要求,保证不生产假冒伪劣产品。

  4、企业所提供和封存的发证检验样品为本企业出厂检验合格产品,并对样品的真实性和代表性负责。

  5、本企业对所填换证申请书中的所有内容及所有附件的真实性负责,若有不实,愿按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和《行政许可法》七十九条接受处理。

  四、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1】3号)规定,企业申领一个类别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取2200元;申领两个以上类别的,每类产品分别收取2200元;一类产品中,每增加一个产品单元加收20%。为减轻企业的经济负担,对符合本文规定条件、免于现场核查的正常换证企业,免收审查费。

  五、相关工作要求

  (一)抓好组织落实。系统各级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大服务企业工作力度,简化工作流程,减轻企业负担,确保工作目标落实到位,努力为企业营造一个宽松优越的发展环境。

  (二)加强后续监管。各市局要按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文件要求,切实加强获证企业后续监管,建立对辖区内监督巡查情况登记制度。符合条件未进行实地核查的企业换证后,应纳入年度自查工作范围,必要时由市局组织重点抽查,达不到《实施细则》要求的,依法整改,仍达不到法定条件的,依法撤回许可证。

  (三)落实主体责任。企业要诚实守信,依法经营,切实增强主体责任意识,加强质量管理,保证产品质量。一旦发现企业在生产条件、管理体系、抽样等承诺内容方面弄虚作假、申报不实和欺诈等,按照《行政许可法》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及其实施办法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依法撤销生产许可证;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

  2013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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