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修订的《缓解生猪市场价格周期性波动调控预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12-07    浏览次数:1

沪发改价督〔2015〕12号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局、农委、商务主管部门:
  为完善生猪市场价格调控机制,提升调控的前瞻性、有效性,缓解生猪市场价格周期性波动,促进生猪生产平稳健康持续发展,有效维护生产者、消费者和经营者利益,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发布了新修订的《缓解生猪市场价格周期性波动调控预案》(国家发展改革委2015年第24号公告,以下简称《调控预案》),现将修订后的《调控预案》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发展改革、财政、农业、商务等部门将按照《调控预案》的要求和市政府统一部署,完善生猪市场调控应急会商协调机制,认真履行职责,及时沟通情况,推进政策落实,确保本市生猪生产平稳正常,猪肉价格基本稳定。
  二、各区县发展改革、财政、农业、商务等部门要严格落实《调控预案》和“菜篮子”工作具体职责,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做好本地区扶持生猪生产、完善生猪疫病防控、保障市场供应、维护市场稳定等工作。
  三、《调控预案》以猪粮比价作为调控核心指标,明确了生猪生产盈亏平衡点对应的猪粮比价和调控的主要目标区间。考虑到近年来上海市生猪生产成本变化等情况,现将本市生猪生产盈亏平衡点的区间设置和调控主要目标调整为与全国一致,即盈亏平衡合理水平为5.5:1-5.8:1,调控的主要目标区间为5.5:1-8.5:1。此外,其他预警指标均按照《调控预案》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市发展改革委等八部门《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制定的<缓解生猪市场价格周期性波动调控预案>的通知》(沪发改价督﹝2012﹞008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缓解生猪市场价格周期性波动调控预案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 海 市 农 业 委 员 会
      上 海 市 商 务 委 员 会
     2015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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