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免征车船税

发布日期:2012-03-14    浏览次数:6

  为促进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汽车、船舶产业发展,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通知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对节约能源的车船,减半征收车船税;对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免征车船税。

  在通知中,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了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辆的认定标准和申报程序。

  其中,节能型乘用车的认定标准为:(1) 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燃用汽油、柴油的乘用车(含非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和双燃料乘用车);(2) 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优于下一阶段目标值;(3) 已通过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备案。

  新能源汽车的认定标准为:(1) 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包括乘用车、商用车和其他车辆;(2) 动力电池不包括铅酸电池;(3) 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最大电功率比大于30%;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综合燃料消耗量(不含电能转化的燃料消耗量)与现行的常规燃料消耗量标准中对应目标值相比应小于60%;插电式混合动力商用车(含轻型、重型商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不含电能转化的燃料消耗量)与同类车型相比应小于60%;(4) 通过新能源汽车专项检测,符合新能源汽车标准要求。

  节能型商用车和其他车辆的认定标准另行制定。

  相关链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船车船税政策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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