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2012年1号公告发布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与《四川省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川地税发〔2010〕55号发布,以下简称“原办法”)相比,优化了体例形式,增加了备案项目,细化了税务机关管理要求。
一、修订的背景是什么?
2010年发布的《四川省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对企业享受优惠的备案项目、程序做了具体规定,初步规范了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的管理。但在施行中,存在列举优惠项目不全、部分优惠项目备案形式不便于征管的不足,为进一步提高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省局在广泛征求基层税务机关意见的基础上,修订完善了《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管理办法》。
二、新办法的体例有什么变化?
为便于理解和执行,新办法按一般法规体例分为总则、事先备案管理、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等六章,分别规定一般性原则、具体操作程序、过程监督、过错追究以及时效,并以附件单独规定相关资料要求。
?strong>三、优惠备案项目有调整吗?
原办法共列举了新税法框架下的17种优惠,其中13种为事先备案类,其余4种为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类。新办法增加了国务院明确的专项优惠政策项目,共有27种事先备案类、13种事后报送资料类,纳税备案管理的优惠项目达到40种,为基层税务机关执行优惠政策提供了依据,并且对每类优惠事项具体列举了备案资料项目、备案时间、预缴办法等,为纳税人享受优惠提供了明确、具体的指引。新办法还设置了兜底性规定,对以后新出台的优惠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管理类型的,按其他类事先备案管理。
具体而言,新增事先备案类优惠项目有: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经认定的动漫企业税收优惠、软件生产、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经认定的新办软件生产、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和封装企业的投资者再投资退税、、对西部地区集成电路企业、封装企业或软件生产企业的再投资退税、清洁发展机制项目(CDM项目)、清洁发展基金收入、股权分置试点改革、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收入、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企业特殊性重组业务以及兜底性的其他需事先备案的优惠项目。
事后报送资料类项目,除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抵免税额这一优惠项目由事先备案调整而来,另外新增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缩短折旧年限、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的金融企业、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以及其他需纳入事后报送资料管理的优惠项目。
四、备案程序是不是新规定的?
为保证优惠管理的连续性,方便纳税人办理优惠事项,新办法对备案程序未做大的调整。
纳税人享受事先备案类优惠的,应于年度终了后办理年度纳税申报前不低于30个工作日提请备案;在预缴申报时就能实际享受优惠待遇的,应于预缴申报前不低于10个工作日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但国家税务总局有明确规定的除外。提请事先备案,应按规定填报《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表》一式三份,并提供相关资料和地税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按规定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无法提供资料原件的,应在复印件上注明“此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并加盖印章。
纳税人享受事后报送资料类优惠的,在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附报相关资料,同时填报《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表》一式三份按规定报送主管税务机关。未按规定附报相关资料的,或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现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应取消其自行享受的税收优惠,并相应追缴税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