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的解读

发布日期:2015-11-30    浏览次数:1

  国家税务总局近期发布了《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出台《办法》?

  2008年以来,为加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管理,税务总局先后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等文件,明确除西部大开发、过渡性税收优惠政策等采取审批方式外,其他税收优惠政策原则上采取事前备案方式,并授权各省市税务局制定本地区具体管理办法,对落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和加强税收优惠管理起到积极作用。

  近年来,为激发市场活力,给企业“减负、松绑”,国务院提出转变政府职能、改进工作作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等要求。按照国务院部署,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规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加强优惠事项的事中事后管理势在必行,税务总局制定了《办法》。

  二、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方式近年来有哪些变化?

  近年来,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方式是一个逐步变革的过程,大体分为三个阶段:

  一是2008年之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减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将减免税项目划分为报批类和备案类两种,其中备案为事前备案,全部属于行政审批方式。

  二是2008年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后,为加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在国税发〔2005〕129号文件基础上,税务总局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将备案管理进一步细分为事先备案和事后报送相关资料两种方式,明确了实施审批管理的所得税优惠项目。

  三是进一步清理审批事项,实行清单管理。2014年2月,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10号公告公布了7项行政许可和80项非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中包括20多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在清单之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不再保留审批。2014年4月,国务院《关于清理国务院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国发〔2014〕16号),要求各部委进一步清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取消面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按照转变政府职能、明确税企责权、减轻企业负担的原则,经过1年多清理工作,税务总局先后印发了《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6号)和《关于公布已取消的22项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8号),明确对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全部取消审批,一律实行备案管理方式。

  三、备案的具体操作要点有哪些?

  (一)备案定义。根据《办法》规定,企业在自行判断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前提下,凡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并按照《办法》规定提交相关资料的行为。

  (二)备案时间。由于各项优惠政策类型和享受优惠政策条件有所不同,大多数优惠政策可以在预缴环节申报享受,少部分优惠政策由于核算原因或者需要依据某种资格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政策条件,需要等到汇算清缴时才能判断是否享受优惠政策;同时考虑有的企业可能同时享受多项优惠事项。为减轻企业负担,减少企业一个年度内多次备案,《办法》规定,企业应当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备案。这样处理,有利于企业集中办理优惠事项备案工作,税务机关以信息化方式掌握纳税人享受优惠情况,提高纳税申报数据质量,加强税收优惠的后续管理。

  (三)备案资料。备案资料主要包括两项内容,即《备案表》和部分相关资料。《备案表》由企业按照规定填写,反映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基本情况;相关资料则根据《目录》要求提供。大部分优惠事项企业仅填写《备案表》即可完成备案。据初步统计,《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列示的55项优惠事项中,有24项需要附报享受优惠政策的相关资质、证书、文件等,28项只需填写1张《备案表》,3项优惠以“申报代替备案”。

  (四)备案频率。《办法》规定,企业享受定期减免税,在享受优惠起始年度备案。在减免税起止时间内,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条件无变化的,不再履行备案手续。企业享受其他优惠事项,应当每年履行备案程序。

  (五)备案分类。《办法》规定,备案分为正常备案、变更备案二种情况。正常备案是指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所履行的一种备案方式;变更备案主要针对享受定期减免税的企业,其在享受定期减免税政策的第1年履行备案手续后,在此后优惠政策有效期限内,如果减免税条件未发生变化的,不再备案。对于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但企业可以继续享受减免税的,为避免纳税人判断失误,需要企业履行备案手续,税务机关可以籍此加强税收优惠管理,同时增加纳税人享受政策的准确性,是一项为纳税人服务的措施。对于纳税人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为减轻企业办税负担,不需要履行额外手续,企业应当主动停止减免税,恢复征税。

  (六)留存备查资料。取消审批实行备案管理后,与享受税收优惠事项相关的各类资料,如各种合同、协议、文件、证书、相关核算资料等,是企业证明符合税法规定优惠条件、标准的重要依据,企业应当妥善保管。在税务机关对优惠事项后续管理中,企业有义务提供留存备查资料,并且应当对资料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负责。《办法》规定,企业留存备查资料的保存期限为享受优惠事项后10年;税法规定与会计处理存在差异的优惠事项,保存期限为差异结束后10年。

  四、哪些优惠政策事项实行“以表代备”方式?

  为落实国务院重点税收优惠政策,扶持小微企业发展,支持重点行业转型升级,《办法》规定,对于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单位价值低于5000元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和低于100万元的研发仪器设备一次性扣除等优惠政策,企业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履行备案手续,不再另行填写《备案表》。

  五、跨地区经营企业如何履行备案手续?

  鉴于跨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分布地域广,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税务机关不在同一省市,为便于企业履行备案手续,避免出现“看的见的管不了,管得了的看不见”等问题,《办法》对汇总纳税企业享受优惠政策备案问题作了如下规定:

  一是分支机构享受所得减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安置残疾人员、促进就业、部分区域性税收优惠(西部大开发、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深圳前海、广东横琴、福建平潭),以及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税额优惠,由二级分支机构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他优惠事项由总机构统一备案。

  二是总机构应当汇总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填写《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清单》,随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其主管税务机关。

  三是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优惠事项的备案管理,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六、《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的主要内容和作用?

  为增强《办法》可操作性,便于企业查询使用,我们随《办法》编写了《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这是在对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全面梳理基础上,按照优惠事项名称、政策概述、主要政策依据、备案资料、预缴期是否享受优惠、主要留存备查资料等项目进行的归纳、细化与明确。

  编发《目录》对于落实优惠政策具有积极作用。一是细化执行标准,进一步增强《办法》操作性;二是便于企业学习、查询和应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知悉具体管理要求;三是便于税务机关统一办税流程,规范操作程序;四是增强社会监督,推动政府信息公开。

  《办法》施行后,税务机关和企业均应严格按照《目录》规定办理各项所得税优惠事项。税务机关不得变相审批、不得擅自要求企业增加备案资料。企业也要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备案的义务,并按《目录》要求认真保管留存备查资料。

  七、企业享受优惠政策后,汇算清缴期内未备案的怎么办?

  企业已经享受税收优惠,但在汇缴期间未按照规定备案的,应在发现后及时补办备案手续,同时提交《目录》列示优惠事项对应的留存备查资料。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责令企业限期备案,同时提交《目录》列示优惠事项对应的留存备查资料。

  对于上述情形,税务机关审核企业相关资料后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未按规定报送相关资料处罚。对于经审核不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应当取消所享受优惠,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

  八、《办法》实施后,此前已经审批、备案的定期减免税,还需要重新办理备案手续吗?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履行审批、审核或者备案程序的定期减免税,不再重新备案。

  九、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全部改为备案管理后,税务机关将采取哪些措施,加强后续管理?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全面改为备案管理之后,税务机关的工作重心和管理方式将发生转变,从“重审批、轻管理”转移到“重管理,优服务”。税务机关受理企业优惠事项备案资料时,只是进行形式审核,由纳税人对备案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企业享受税收优惠后,税务机关将结合企业的纳税申报表信息、备案资料、其它税收征管信息以及第三方涉税信息,采取风险提示、评估、稽查等多种有效方式,对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实施管理。企业应当根据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留存备查资料以证明符合税法规定的优惠条件与标准。

  十、税务机关后续管理发现企业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如何处理?

  税务机关后续管理中,发现企业已享受的税收优惠不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其停止享受优惠,追缴税款及滞纳金。属于弄虚作假的,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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