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明确

发布日期:2012-03-16    浏览次数: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文(财税〔201210)明确:企业从事符合有关规定且于20071231日前已经批准的公共基础设施、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在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按新税法规定计算的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期间内,自200811日起享受其剩余年限的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如企业既符合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又符合享受《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一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条件,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

分享到: 收藏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