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省示范家庭农场的指导和服务,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家庭农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家庭农场经营者应具有农村户籍或者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是具有承包经营权的自然人;
(二)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
(三)以农业收入为主,农业净收入占家庭农场总收益的80%以上;
(四)经营规模达到当地县级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规模标准且相对稳定;
(五)对其他农户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具有明显示范带动作用。
第二条 本办法所认定的省示范家庭农场为符合家庭农场基本条件,并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符合有关示范要求的家庭农场。
对示范家庭农场的认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公信原则,实行择优汰劣机制,动态管理。
第三条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示范家庭农场的认定和管理。
第四条 认定标准:
(一)适度规模经营。
种植业:粮油集中连片规模在200亩以上,设施蔬菜(含瓜果,下同)达到20亩以上,露地蔬菜达到200亩以上。
畜牧业:生猪年出栏达到1000头以上,羊年出栏达到500头以上,奶牛年存栏50头以上,家禽年出栏10万羽以上。
水产养殖业:规模养殖面积达到100亩以上。
经果:葡萄、苗木花卉、茶叶等达到100亩以上。
林业:山区不小于300亩,丘陵地区不小于200亩,平原区不小于100亩。
特种种养业达到100亩以上,种养结合的综合性农场在200亩以上。
(二)土地流转年限在5年以上(以流转合同为准);林场经营的土地权属清楚、协议完备,土地流转年限不低于20年。
(三)有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场房场地和处理日常事务的场所。
(四)有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生产基础、配套设施,农业机械装备,农业生产主要环节基本实现机械化。
(五)按照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进行生产,生产投入品的采购和使用有详细记录,并建立档案,做到产品质量可追溯;产品销售基本上实现订单化。
(六)产品有“三品一标”认证或使用,即: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或农产品地理标志,拥有自主品牌和注册商标,实行品牌化经营。
(七)运用农业科技知识和信息化手段服务生产全程,提高生产经营水平。
(八)土地产出率、经济效益提升明显,家庭农场年纯收入10万元以上,其成员年人均纯收入高于本县(市、区)农民人均纯收入40%以上;省示范家庭林场年纯收入高于其他同类农户20%以上,对周边农户具有示范带动效应。
第五条 申报材料:
(一)工商登记证明材料(副本复印件);
(二)基本情况介绍(农场从业人员、生产类别、规模、技术装备、经营状况、家庭收入及与之对应指导服务的专业辅导员或农技员等);
(三)会计报表或财务收支记录;
(四)土地流转合同、林权证明和土地流转协议(复印件);
(五)从业人员身份证明,法人代表个人征信报告。
(六)“三品一标”认证使用和注册商标相关证明(复印件);
(七)生产技术规程、标准、相关制度、财务收支记录和当年农业生产投入品采购和使用情况记录;
(八)与超市、直销中心、企业、学校、机关食堂、餐饮企业等产销对接的订单证明材料(复印件);
(九)获得各级奖牌、特色农产品,驰名、著名商标等荣誉证明材料(复印件)。
(十)省示范家庭农场申报推荐表。
第六条 认定管理:
(一)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省示范家庭农场的认定管理工作,对各市、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申报的省示范家庭农场,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评审,评审结果经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复审,报省农业产业化指导委员会批准后,在安徽农业信息网和安徽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网公示,无异议,由省农业主管部门发文公布。
(二)省示范家庭农场实行动态管理,被认定的省示范家庭农场每年进行自查或抽查,自查和抽查内容为上述认定标准。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省示范家庭农场资格,3年内不得再申报;情节严重的,建议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1.申报示范家庭农场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
2.家庭农场因经营不良,资不抵债而破产或被兼并的;
3.家庭农场经营中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
4.家庭农场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不按标准生产,发生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受到处罚或被媒体曝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七条 附则
(一)本办法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