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近日印发《关于改革和完善省对市县转移支付制度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要通过优化转移支付结构,严格控制专项转移支付,逐步增加对市县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比例,建立以一般性转移支付为主体、专项转移支付相结合的转移支付制度,推进地区间公共服务均等化。
建立一般性转移支付增长机制
省财政要将属于市县事权、具有地域信息管理优势、数额相对固定的专项转移支付逐步纳入一般性转移支付,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比例,逐步将一般性转移支付占比提高到60%以上,建立一般性转移支付增长机制。一般性转移支付要按照规定的基本标准和计算方法分配,充分考虑市县辖区面积、人口密度、艰苦程度等支出成本差异因素,增强市县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市县政府要统筹使用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自觉落实好本级政府事权范围内各项支出责任。
严格控制专项转移支付
各级政府要清理取消政策到期、政策调整、绩效低下或偏离项目初设目标的专项转移支付,整合归并投入方向类同、政策目标接近、管理方式相近的专项转移支付,严格控制同一方向或领域的专项数量。专项转移支付依法依规设立,一律纳入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清单。省财政对扶贫等具有地域管理信息优势的项目,采取因素法切块下达市县,市县按规定分解下达到补助对象,并对资金安排使用负责任。对市县的专项转移支付未经批准,省级部门不得调整用于安排省级支出,不得违规安排工作经费。
强化转移支付预算管理
省市政府接到上级一般性转移支付或专项转移支付后,应在30日内正式下达。各级政府预算安排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要按照法定程序批准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分别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的30日和60日内正式下达。要建立完善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机制和绩效评价体系,加强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做到“花钱必问效,低效必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