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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文(财税〔2012〕12号)明确:为鼓励企业积极参与棚户区改造,帮助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国有工矿企业、国有林区企业和国有垦区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棚户区改造,并同时满足一定条件的棚户区改造资金补助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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