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印发

发布日期:2013-10-24    浏览次数:4

  各市州科技局,省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2013年9月13日省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的《甘肃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04号)的要求,我厅对2006年发布施行的《甘肃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进行了重新修订。修订后的《甘肃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科技厅

  2013年10月16日

甘肃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甘肃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保证甘肃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质量,根据《甘肃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省政府第104号令)(以下称奖励办法)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甘肃省科技功臣奖、甘肃省自然科学奖、甘肃省技术发明奖、甘肃省科技进步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等各项工作。

  第三条  甘肃省科学技术奖授予在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促进发明创造和科技成果转化,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对同一项目授奖的公民、组织按贡献大小排序。

  第四条  甘肃省科学技术奖所授予的公民、组织,是指在甘的公民、组织,或与在甘的公民、组织合作的其他地域的公民或组织。

  第五条  甘肃省科学技术奖是省政府授予公民或者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六条  甘肃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负责省科学技术奖的宏观管理和指导,对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活动及评审结果等进行协调和作出决议;奖励委员会下设评审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分别负责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监督。

  第七条  甘肃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和全省科学技术奖励的管理工作,并设立甘肃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称奖励办公室),负责科学技术奖励日常工作。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一节  甘肃省科技功臣奖

  第八条  奖励办法第六条(一)所称“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及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做出突出贡献,创造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是指候选人在科学技术活动中,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取得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要科技成果,并以市场为导向,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实现产业化,引领了该技术领域的跨越发展,促进了产业结构的变革,创造了重大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促进甘肃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

  第九条  奖励办法第六条(二)所称“在某一学科领域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卓有建树的”,是指候选人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系列或者特别重大发现,丰富和拓展了学科理论,引起该学科或者相关学科领域的突破性发展,为国内外同行所公认,对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了重大贡献。

  第十条  省科技功臣奖的候选人应当热爱祖国,具有高尚的科学道德,并仍活跃在当代科技前沿,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在甘公民。

  第十一条  省科技功臣奖不分等级,每年评选一次,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1名,可以空缺,且不重复授予同一公民。

  第二节  甘肃省自然科学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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