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本市实施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改革的知识问答

发布日期:2015-12-31    浏览次数:1

  问题1:什么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

  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建立统一登记流程、统一编码和赋码规则,通过“一窗受理、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将原来由民政、质量技术监督、税务三个部门分别核发不同证照,改为由民政部门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社会组织登记证书,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税务组织部门不再发放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

 

  问题2:什么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答:根据国务院相关文件要求,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建立覆盖全面、稳定且唯一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该代码设计为18位,一个主体只能拥有一个统一代码,一个统一代码只能赋予一个主体。主体注销后,该代码将被留存,保留回溯查询功能。

 

  问题3:本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改革涉及所有社会组织吗?

  答:本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改革涉及全市范围内的各类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

 

  问题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改革实施后,未换发的登记证书可以使用到什么时候?

  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改革实施后设立过渡期,至2017年12月31日止。在过渡期内未换发的证书可继续使用,过渡期结束后一律使用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登记证书办理相关业务,未换发的登记证书不再有效。

 

  问题5:已成立社会组织怎么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登记证书?

  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改革实施后,已成立社会组织向原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时,原登记管理机关将直接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登记证书。社会组织如有需要,也可直接向原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登记证书。社会组织申请变更(换证)时,应当交回原有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问题6:本次换证收费吗?

  答:社会组织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登记证书不收取任何费用。

 

  问题7:申请换证时发现原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遗失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原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遗失的,应当提交遗失情况说明和在公开发行报刊上声明作废的报纸报样。

 

  问题8:社会组织如只办理了登记证书,没有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的,是否可以申请换发登记证书?

  答:可以,但需要提交未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税务登记证的情况说明,并对真实性负责。

 

  问题9:换发登记证书后,社会组织登记号变成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否有相关证明文件?

  答:登记证书换发后,社会组织办理其他相关事务如有需要的,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出具社会组织登记号变更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明文件。

 

  问题10:实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改革后,办理社会组织成立登记是否还需要分别提交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的申请材料?

  答:不需要。只需要向民政部门提交一套申请材料。

 

  问题11:实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改革后,社会组织成立登记申请材料是否有变化?

  答:实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改革后,社会组织成立登记申请材料没有变化,申请人可以到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官方网站(www.shstj.gov.cn)下载。

  登记管理机关应配合税务机关发布《纳税人告知书》,新成立的社会组织在税务机关首次办理涉税事项时,需配合税务机关补充采集涉税基础信息。

 

  问题12:实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改革后,社会组织注销登记时是否要先行进行清税申报?

  答:实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改革后,社会组织注销时,需先进行清税申报,并持税务部门出具的《清税证明》到民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分享到: 收藏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