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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一二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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