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知识产权(专利、版权)奖评奖细则(试行)及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

发布日期:2014-09-12    浏览次数: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苏州市知识产权(专利、版权)奖励工作,规范评审程序,保证评审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苏州市知识产权(专利、版权)奖励办法(试行)》(苏府规字〔2013〕8号)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苏州市知识产权(专利、版权)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等各项工作。

  第三条  苏州市知识产权(专利、版权)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遵循科学、规范、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评审组织

  第四条  苏州市知识产权(专利、版权)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苏州市知识产权(专利、版权)奖的各奖项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苏州市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评审办公室”),负责日常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指导、监督苏州市知识产权(专利、版权)奖评定工作,决定评奖过程的重大事项。

  (二)审核苏州市知识产权(专利、版权)奖各奖项的评定标准、实施指南、工作程序、管理制度等工作规范。

  (三)评定苏州市知识产权(专利、版权)奖各奖项的拟获奖单位或个人。

  (四)提请市政府审定并批准苏州市知识产权(专利、版权)奖各奖项的获奖单位和个人。

  第六条  评审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起草拟订苏州市知识产权(专利、版权)奖评定标准、实施指南、工作程序、管理制度等工作规范。

  (二)制订评审专家资质要求和管理制度,遴选评审专家,建立专家库,并按专业分类成立评审小组,考核评估评审专家的履职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三)制订苏州市知识产权(专利、版权)奖年度工作计划。

  (四)受理苏州市知识产权(专利、版权)奖各奖项的申报,组织专家评审、公示评审结果、处理异议以及宣传等工作。

  第七条  苏州市知识产权(专利、版权)奖按专业领域设立评审小组,评审小组由5名专家组成,设组长1名、副组长1名、成员3名。每年根据申报项目的专业领域确定评审小组,评审专家一般由研究开发(创作)、经营管理、专利与版权服务等专业人员构成。

  第八条  评审专家的选择原则是:

  (一)专业领域基本对应,专家从事的工作领域与评审项目领域相同或者接近。

  (二)专家构成相对分散,评审小组的专家成员避免来自同一单位、同一部门。

  (三)相关联的专家实行回避,评审专家与候选项目相关联,影响评审公正性的执行回避制度。

  (四)评审专家社会信誉良好,无其他违规记录。

  第三章  评奖标准

  第九条  苏州市优秀专利奖的评奖标准,分为发明、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评奖标准。

  (一)发明、实用新型专利评奖标准为:

  1.专利权稳定,专利权利要求书能够准确全面反映技术方案。

  2.技术方案新颖,创新性强,技术水平高。

  3.发明专利技术方案对解决本领域关键性、重要性技术问题的贡献程度较大,对本领域技术进步和本市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起到重要促进作用;实用新型专利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革新、产品升级换代的贡献程度较大,对行业技术发展起到积极促进作用。

  4.对提高产品市场竞争力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突出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5.专利权人、实施单位对于该项专利权的运用和保护措施积极主动,取得了显著成效。

  (二)外观设计专利评奖标准为:

  1.专利权稳定,创新程度高。

  2.形状、图案、色彩方面设计独特,在产品所属领域有突出的设计要点。

  3.表达良好的设计理念,具备产品质量安全可靠、人机性好、实用性强、绿色环保、引领未来健康生活方式、有文化内涵等特征。

  4.对提升相关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突出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5.专利权人、实施单位对于该项专利权的运用和保护措施积极主动,取得了显著成效。

  第十条  苏州市杰出发明人(设计人)奖评奖标准为:

  (一)具有较高的研发水平、较强发明创造能力,取得了突出成绩,发明创造成果实现了知识产权化。

  (二)在科学技术研究中取得重要发明,发明创造成果得到本领域、本行业所公认,形成了关键核心技术的自主知识产权。

  (三)在科研成果应用研究、产品开发、技术攻关、工艺创新等创造活动中取得系列发明,发明专利技术在本领域获得关键性、重要性突破,对科技进步和产业技术升级作出了突出贡献,在提升相关产业的市场竞争力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四)作为第一发明人拥有的专利权有效稳定。

  第十一条  苏州市优秀版权奖评奖标准为:

  (一)作品具有显著的独创性,已公开发表、演出、播放、展出等,并获得版权行政部门颁发的著作权登记证书。

  (二)作品具有较高专业水准和学术价值,得到相关部门或行业机构的表彰奖励。

  (三)作品在较大范围内得到推广、使用或传播,在本领域内拥有较大影响。

  (四)作品产生较大的经济或社会效益,推动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科学文化繁荣作用明显。

  第四章  申报推荐

  第十二条 申报苏州市优秀专利奖、杰出发明人(设计人)奖和优秀版权奖的单位或个人采用推荐方式,由各地知识产权局、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等组织根据当年通知要求择优推荐。

  (一)申报单位或个人在申报苏州市知识产权(专利、版权)奖的相关奖项时,应获得相应推荐机构的同意推荐意见,并填写相应奖项的“申报书”,提供必要的附件材料,承诺申报材料的完整、真实和可靠。

  (二)凡存在知识产权权属、发明创造(创作)人员的确认和排序等有争议的,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申报或推荐申报苏州市知识产权(专利、版权)奖的相关奖项。

  (三)直接关系到生命安全和社会安全、公共利益的专利版权,如食品、药品、基因工程技术等专利产品、版权商品,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获取相关许可证,未获得许可证的不得申报或推荐申报苏州市知识产权(专利、版权)奖的相关奖项。

  (四)往年经评审未授奖的,没有获得新的实质性进展的,不得申报或推荐申报苏州市知识产权(专利、版权)奖的相关奖项。

  (五)往年已获市级(含)以上同类相应奖励的不得申报或推荐申报苏州市知识产权(专利、版权)奖的相关奖项。

  (六)多个单位共同完成的专利、版权作品,应由第一完成单位征求其他单位同意,经主管部门推荐,方可申报苏州市知识产权(专利、版权)奖的相关奖项。

  (七)申报推荐单位应在当年通知规定时间内将申报推荐材料报送至评审办公室,并按要求对申报推荐材料进行补正,逾期未补正或经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取消候选资格。

  第五章  评审公示

  第十三条  苏州市知识产权(专利、版权)奖的评审程序和要求。

  (一)评审程序:

  1.评审办公室负责对推荐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并组织各专业评审小组进行初评。

  2.评审办公室根据初评情况,提出预获奖项目(人)名单,报评审委员会。

  3.评审委员会对预获奖项目(人)名单在听取相应评审小组组长初评情况汇报(必要时可邀请专利权人、发明人、著作权人当场答辩)的基础上进行审定,确定获奖项目(人)及奖励等级。

  (二)评审要求:

  1.评审会议必须有评审委员会的三分之二以上(含)委员参加方可召开;获奖项目(人)应由到会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才能有效。

  2.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被推荐候选项目的完成人或权利人、杰出发明人(设计人),为评审委员会委员或专业领域评审小组专家成员的,不得参加被推荐项目的评审。

  3.评审委员会及其评审小组成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候选项目单位、候选人申报的专利技术、版权作品内容及评审情况予以保密。

  第十四条  评审办公室根据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在相关政府网站或新闻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0天。

  第六章  异议处理

  第十五条  苏州市知识产权(专利、版权)奖的评选工作接受社会监督,社会公众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间及公示结束后5天内向评审办公室提出异议意见。

  (一)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书面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写明身份证号码、详细通讯地址;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

  (二)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对涉及候选对象的参评项目(人)的创新性、稳定性、经济性等以及推荐材料的真实性所提出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预获奖的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

  (三)推荐单位(组织)及申报单位和个人对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十六条 评审办公室接到异议材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对异议的具体情况进行处理。

  (一)实质性异议由评审办公室负责分析、核实,必要时可采用专家座谈会、听证会等方式进行调查处理。

  (二)非实质性异议由评审办公室会同申报单位(人)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根据异议处理结果,评审办公室提出异议处理意见,并向评审委员会报告,经评审委员会决定后,将处理意见通知异议方和申报人、推荐单位。参与异议处理的有关人员对异议者的身份及有关异议信息予以保密。

  第七章  授奖表彰

  第十八条  公示结束后,评审办公室对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拟获奖人选、项目及等级进行汇总,由评审委员会上报市人民政府予以批准颁布、授奖。市人民政府向获奖单位颁发奖状,对杰出发明人(设计人)和获奖项目的发明人(设计人)、创作人颁发证书与奖金。

  第十九条  评审委员会通过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公布获奖结果;获奖项目的专利权人、著作权人可在其产品相关资料上标注获奖名称及获奖时间。

  第八章  撤  奖

  第二十条  经查实获奖单位(人)出现弄虚作假、行贿骗奖等行为的,由评审办公室提出撤消相应奖励的意见,经评审委员会批准,报请市人民政府决定撤消该奖励,并追回奖状、证书和奖金。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二○一三年十一月一日起执行。

  苏州市知识产权(专利、版权)奖评审委员会

  主      任:韩天伦  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

  常务副主任:刘春奇  市知识产权局局长

  副  主  任:张  梅  市知识产权局副局长

  施卫兵  市知识产权局副局长

  一、优秀专利奖、杰出发明人评审委员会成员

  委      员:崔  峥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

  江苏中心副主任

  金晓虎  市经信委副主任

  陶冠红  市科技局副局长

  朱晓平  市财政局副局长

  陈林森  苏州苏大维格数码光学有限公司

  董事长

  芮延年  苏州大学机电工程学院教授、苏州

  机械工程学会理事长

  朱成虎  苏州热工研究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赵鹤鸣  苏州大学电子信息学院院长

  刘继明  网经科技(苏州)有限公司总裁

  郎建平  苏州大学研究生院常务副院长

  刘勇健  苏州科技学院化学与生物工程学院

  副院长

  陈国强  苏州大学纺织与服装工程学院院长

  张佩琢  苏州吉玛基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马明渡  苏州创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总经理、专利代理人、副研究员

  沈耀良  苏州科技学院副院长

  二、优秀版权奖评审委员会成员

  委      员:谢  芳  市文广新局副局长

  李  忠  市经信委副主任

  颜  晓  市财政局科教文卫处处长

  顾  强  市广电总台副台长

  王  茜  苏州日报报业集团纪委书记

  刘伯高  市社科联副主席

  王伟林  市文联副主席

  王  尧  市作家协会主席、苏州大学文学院

  院长

  周友良  市音乐家协会主席

  廖  军  苏州工艺美院院长

  崔志明  苏州职业大学校长

  汪一鸣  苏州大学城市轨道交通学院院长

  李小伟  苏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戴  晔  苏州市软件评测中心有限公司董事长

  林海燕  市版权协会副理事长

  苏州市知识产权(专利、版权)奖励评审委员会任期四年,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苏州市知识产权局,刘春奇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张梅、施卫兵等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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