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达河北省2013年农村沼气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1-17    浏览次数:3

各设区市、省直管县、有关扩权县(市)发展改革委(局)、农业局: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关于下达2013年农村沼气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发改投资〔2013〕1907号)要求,现将河北省2013年农村沼气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下达给你们(详见附表)。本次计划共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14167万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贯彻落实好今年中央1号文件关于“促进农村沼气可持续发展,优化项目结构,创新管理方式,鼓励新技术研发应用”的部署和要求,对当前农村沼气发展形势开展深入调研,进一步分析农村居住方式、养殖方式、用能方式等变化趋势及其相应的农村沼气需求变化情况,科学判断农村沼气的发展趋势,进一步优化农村沼气结构。

  二、尽快转发、分解下达省投资计划。要严格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在省投资计划文件下达后10个工作日内下达分解计划,并抄报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厅备案,以便国家和省进行监督检查。各级发展改革、新能源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搞好衔接,加强协调,密切配合,认真做好项目组织实施工作。农村户用沼气、养殖小区和联户沼气工程、农村沼气服务网点建设项目,由县级新能源部门根据投资计划抓紧编报实施方案,市级新能源部门负责汇总编制上报市级项目实施方案。大中型沼气项目,由县级新能源部门根据投资计划和可研批复的要求抓紧组织项目单位编制初步设计,并于12月30日前报省农业厅审批。

  三、认真抓好项目管理和监督检查。项目实施要严格遵循有关建设程序,符合土地、环评、节能等管理要求,落实好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在努力加快建设进度、加大投资强度的同时,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四、各市、县发展改革和新能源主管部门要规范、创新项目管理方式,确保中央补助资金、地方配套资金和企业(农户)自筹资金按计划和批复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范围,足额落实,专款专用,全面完成工程进度任务。要建立健全农村沼气资金使用管理规章制度,严格区分、细化明确中央补助资金、地方配套资金、企业(农户)自筹资金的具体用途,自筹资金的25%要先期到位,用于土建工程建设,由县发展改革和新能源主管部门联合检查,确认开工后再开展中央和配套资金支持的内容建设。充分体现中央投资的示范和引导作用,充分发挥投资综合效益。要严格按照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切实加强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工作,做到专户存储、专账核算,实行报账制管理。对挤占、挪用建设资金和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将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并核减该地后续年度投资规模。

  五、加强社会化服务,大中型沼气工程要大力推行农村沼气专业化生产、市场化运营,督促项目建设单位严格执行有关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要进一步完善项目监管制度和监管平台,及时研究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国家和省将对本批计划安排的供气500户以上的大中型沼气工程项目进行重点检查和总结。

  六、及时做好项目竣工验收工作。项目实施单位要做好各类档案资料的管理工作,做好验收准备。项目建设完成后,省农业厅、省发改委将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验收。项目验收合格后,要按规定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落实产权归属,明确管护主体。

  七、进一步加强项目建设信息统计工作。要建立和完善项目建设信息统计季报制度,及时将项目实施进展情况、项目投资安排使用情况和建设成效等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和省农业厅。

  八、今年农村沼气项目的配套资金、企业(农户)自筹资金落实情况和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将作为明年安排农村沼气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重要参考。请各地于今年12月31日前将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和项目配套资金落实情况(附下达配套资金文件的复印件)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和省农业厅。

  九、各地要认真做好沼气项目前期工作,提高工作质量,确保投资计划的顺利实施。在往年和今年的农村沼气投资计划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的,由项目所在设区市、省管县、扩权县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新能源主管部门在做好前期工作的基础上联合上报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厅,由省做出调整决定。对因前期工作不到位频繁调整计划,且调整范围大、项目多的市县,以后年度将调减中央投资补助规模。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农业厅

  2013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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