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西咸新区管委会、韩城市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
依据《陕西省“治污降霾 保卫蓝天”五年行动计划(2013-2017年)》(陕政发〔2013〕54号)文件精神和省政府办公厅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厅参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办发〔2014〕21号)起草了《陕西省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考核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征求各市、区及相关部门意见,请将修改意见或建议于2014年7月11日前反馈至省环保厅大气办。
联系人及电话:秦莉 87294924(兼传真)
附件:《陕西省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考核办法(征求意见稿)》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
2014年6月25日
陕西省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考核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目的意义】为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责任,推动我省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加快改善,依据《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陕西省“治污降霾保卫蓝天”五年行动计划(2013-2017年)》(陕政发〔2013〕54号)(以下简称《行动计划》)和《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以下简称“目标责任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的《行动计划》年度考核和终期考核。
本办法所称年度考核,是指2014年起,每年对各地区上一年度《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进行的年度考核。
终期考核是2018年对各地区《行动计划》整体落实情况进行的全面考核。
第三条 【责任主体】地方人民政府是本辖区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的责任主体,应依据国家、省上相关法规及《行动计划》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本辖区环境空气质量得到持续改善。
第四条 【实施方案】地方人民政府应根据《行动计划》和“目标责任书”的任务和核定的环境空气质改善目标,制定本地方实施方案,确定重点工作任务,完善政策措施。
第五条 【考核指标】考核指标分为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和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管理三大类。
(一)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包括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的年均浓度,降尘强度,优良天数和重污染天数。
各项指标按照每年省委省政府下达的指标,未下达指标参照相关标准考核。
(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包括产业结构调整优化、能源清洁利用、工业企业大气污染治理、机动车污染防治、扬尘污染控制5项指标。
(三)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包括工作机制、环境监管、信息公开3项指标。
第六条 【考核方式】年度考核与终期考核采取不同方式。
年度考核采用评分法。实行百分制,其中,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和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管理分别为30分、50分、20分。考核结果划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90分及以上为优秀、70分(含)到90分为良好、60分(含)至7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终期考核实施质量改善绩效一票否决。完成“目标责任书”核定的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年均浓度指标目标,视为通过考核,反之为未通过考核;同时采用评分法对各地大气综合整治工作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第七条 【自查报告】各地人民政府应按照考核要求,建立工作台账,及时调度空气质量改善、重点工作任务和治理项目进展情况,对《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自查。自查报告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自查报告报送环境保护厅,抄送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安厅、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商务厅、质监局。
第八条 【考核安排】考核工作由环境保护厅会同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安厅、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商务厅、质监局等相关部门开展考核工作。
第九条 【考核意见】环境保护厅会同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安厅、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商务厅、质监局等部门出具考核意见,明确考核结果、存在的问题及其责任部门。考核意见向各地方人民政府反馈,向省政府报告,经省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开。
考核结果交由干部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作为对各地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奖励措施】对年度考核工作结果优秀的,由省政府予以表彰,省财政加大对该地区大气污染治理的支持力度。
第十一条 【责任追究】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地区,由环境保护厅会同组织、监察部门约谈当地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予以督促。对未通过终期考核的地区,实行区域限批,加大问责力度,必要时由省政府领导同志约谈地方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
第十二条 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以及干预、假造监测数据的,监察机关要依纪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信息公开】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考核过程中,应加大信息公开力度,保障公众的知情权与参与权。
第十四条 【地方考核】各地方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的考核办法并开展考核工作。
附:考核指标
附
考 核 指 标
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
分值 |
指标名称 |
单项指标分值 |
30分 |
可吸入颗粒物浓度(PM10) |
4 |
细颗粒物(PM2.5) |
5 |
|
二氧化硫(SO2) |
2 |
|
二氧化氮(NO2) |
2 |
|
降尘强度 |
2 |
|
优良天数 |
10(13) |
|
重污染天数 |
5(2) |
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
分值 |
序号 |
单项指标名称 |
单项指标分值 |
子指标名称 |
子指标 分值 |
550 分 |
1 |
产业结构调整优化 |
9 (10) |
控制“两高”行业新增产能 |
2 |
淘汰落后产能 |
3(4) |
||||
重污染企业“退城入区” |
2 |
||||
严格环评审查制度 |
1 |
||||
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
1 |
||||
2 |
能源清洁利用 |
15 (11) |
燃煤消费总量控制 |
2(0) |
|
煤炭消费质量控制 |
1(0) |
||||
集中供热普及率 |
3(0) |
||||
天然气气化率 |
3(5) |
||||
建筑节能与供热计量 |
2 |
||||
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 |
1(3) |
||||
锅炉拆除与整治 |
3(1) |
||||
3 |
工业企业大气污染治理 |
10 (11) |
重点行业脱硫、脱硝、除尘升级改造 |
5 |
|
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 |
3 |
||||
清洁生产 |
2(4) |
||||
4 |
机动车污染防治 |
8 |
黄标车淘汰 |
3 |
|
机动车环保合格标志管理 |
2 |
||||
实施公交优先战略 |
3 |
||||
5 |
扬尘污染控制 |
8 |
建筑工地扬尘污染控制 |
3 |
|
道路扬尘污染控制 |
3 |
||||
城市绿地面积增加率 |
2 |
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管理
分值 |
序号 |
单项指标名称 |
单项指标分值 |
子指标名称 |
子指标 分值 |
20分 |
1 |
工作机制 |
7 |
编制工作方案 |
1 |
台账管理 |
3 |
||||
资金投入 |
3 |
||||
2 |
环境监管 |
8 |
监测体系建设和管理 |
2(3) |
|
大气环境执法情况 |
4(5) |
||||
重污染天气应对情况 |
2(0) |
||||
3 |
信息公开 |
5 |
公开工作方案 |
1 |
|
分开环境数据 |
2 |
||||
宣传报道 |
2 |
注:单项指标、子指标分值中()里的分值为汉中、安康、商洛的考核分值。
(责任编辑:杨亚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