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明确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发布日期:2012-03-21    浏览次数:6

 

  为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近日,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联合转发国税总局通知,明确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根据通知,经国务院批准,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通知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相关链接:省财政厅 省国家税务局 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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