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知识产权创造激励政策
(一)专利资助政策
1、苏州市专利资助政策
发明:按所发生的申请费、实质审查费、登记(文件)印刷费、授权后前三年年费的实际缴纳金额资助,每件专利资助累计总额不超过4000元。实用新型、外观设计:授权后资助,按所发生申请费、登记(文件)印刷费、授权当年年费的实际缴纳金额资助,每件专利资助总额不超过1000元。
向国(境)外申请:每件申请资助1万元,包括官费、检索费、代理机构服务费等。同一项发明创造在多个国家(地区)申请专利的,每个国家(地区)资助总额不超过1万元,资助累计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2.张家港市专利资助政策
发明:企事业单位(含高校、产业技术研究院)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申请并提交实审的,资助3000元/件;个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申请并提交实审的,资助2000元/件;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申请的,受理后按照申请减免后的标准凭所缴收费票据给予资助;授权并交纳当年及授权后第二、三年年费的,资助6000元/件。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企事业单位(含高校、产业技术研究院)授权后资助400元/件,个人资助300元/件。
向国(境)外申请: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申请国外专利的,资助3万元/件。
3.常熟市专利资助政策
发明:申请人为企事业单位的,缴纳申请费、实质审查费后资助2500元/件,授权后且未转出本市的再资助4000元/件;申请人为个人的,缴纳申请费、实质审查费后资助1250元/件,授权后且未转出本市的再资助2000元/件(个人资助不超过5件);实用新型、外观设计:授权后资助600元/件。
向国(境)外申请:通过PCT途径申请国外发明专利的,资助2万元/件。
4.太仓市专利资助政策
发明:申请人为企事业单位的,申请阶段资助3000元/件,进入实质审查阶段资助2000元/件,授权后且未转出本市的再奖励5000元/件(4000元奖励给企业及相关人员,1000元奖励给专利中介结构);申请人为个人的,申请阶段资助2000元/件,年费按实际发生额给予补助,授权后且未转出本市的再奖励3000元/件(个人资助不超过5件)。
向国(境)外申请:通过PCT途径申请国外专利,进入国际受理阶段,给予企业每件不超过2万元的资助,给予个人每件不超过1万元的资助。
5.昆山市专利资助政策
发明:申请人为法人的,提出实审后资助2000元/件,授权后再资助8000元/件;申请人为个人的,提出实审后资助1000元/件,授权后再资助2000元/件。实用新型:授权后资助1000元/件。外观设计:申请人为法人的,授权后资助600元/件。
向国(境)外申请:资助实际缴纳的费用,一项专利资助限额为10万元,优先支持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申请的国际专利。
6.吴江区专利资助政策
发明:申请人为组织机构的,进入实审后资助2000元/件,授权后再资助6000元/件;申请人为个人的,授权后资助5000元/件;被评为江苏省高价值发明专利资助2000元/件。其中,发明年费和优先审查费按当年缴费凭证实际发生额进行资助。实用新型:申请人为组织机构的,授权后资助1500元/件;申请人为个人的,授权后资助1000元/件。外观设计:申请人为组织机构的,授权后资助800元/件。个人申请当年度累计资助额度不超过3万元。
向国(境)外申请:企业申请PCT等国外专利,进入国际受理阶段资助1万元/件,授权后凭证书再资助2万元/件,同一PCT专利可兼得各级资助。
上述各项资助如同一专利得到上级知识产权部门的资助,除PCT专利外,其它一律不重复资助。
7.吴中区专利资助政策
发明:申请人为企事业单位的,进入实质审查阶段后资助4000元/件;申请人为个人的,进入实质审查阶段后资助2000 元/件。当年专利申请量达80 件以上或发明专利申请量达30 件以上的单位,给予3 万元奖励;当年申请量达100 件以上且发专利申请量达40 件以上,或当年发明专利申请量达45 件以上的单位,给予5 万元奖励。
8.相城区专利资助政策
发明:申请后奖励4000元/件,授权后奖励1万元/件。实用新型:授权后奖励1000元/件。外观专利:授权后奖励500元/件。
向国(境)外申请: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申请国(境)外专利的,资助1万元/件。
9.高新区专利资助政策
发明:提出实质审查后资助4000元/件,授权后再资助4000元/件。实用新型:授权后资助限额为1000元/件。
外观专利:授权后资助限额为600元/件。
向国(境)外申请:区内企事业单位申请国外专利并获得国家、省、市资助的,给予50%的匹配资助。
注:当年专利申请超过100件或当年发明专利申请超过30件以上的企业,奖励5万元;当年专利申请超过100件且发明专利占30%或当年发明专利申请超过50件以上或当年专利申请超过200件的企业,奖励8万元;当年专利申请超过100件且发明专利占40%以上或当年发明专利申请超过80件以上的企业,奖励10万元。
10.工业园区专利资助政策
发明:申请人为企事业单位、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申请并提出实质审查的,且当年该企业申请发明专利资助100件以下(含100件),资助3000元/件,超出100件部分按实际缴纳的官方费用给予资助;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按实际缴纳的官方费用给予资助;授权后奖励申请人3000元/件,按时缴纳年费的,根据交纳年限,一次性给予最多2000元/件的年费资助。申请人为高校及科研院所、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并提出实质审查的,资助3000元/件;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按实际缴纳的官方费用给予资助;授权后奖励申请人3000元/件,按时缴纳年费的,根据交纳年限,一次性给予最多2000元/件的年费资助。申请人为个人的,按实际缴纳的官方费用给予资助;授权后资助授权费用(含专利登记费、印花税、授权当年及授权后第二、三年年费)。
向国(境)外申请:当年申请国外专利(含PCT)超过5件(含5件)且已获得上级资助支持的,再给予3万元资助。
11.姑苏区专利资助政策
发明:提出实质审查后资助2000元/件,授权后再奖励3000元/件。实用新型:授权后资助1000元/件;外观设计:授权后资助500元/件;
(二)著作权资助政策
1.苏州市著作权资助政策
一般作品著作权登记免收登记费。计算机软件资助作品著作权登记部门收取的登记费,每件不超过300元,资助范围不包括作品著作权变更登记、转让登记和补充登记以及代理费。申请时间:自作品著作权登记证书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2.张家港市著作权资助政策
资助标准:版权登记(除计算机软件作品之外)实行全额资助,计算机软件作品版权登记以登记部门出具的发票为依据,资助版权登记费300元/件。
3.工业园区著作权资助政策
资助标准:企业进行版权登记(非软件著作权)的,资助200元/件,每家每年最多获得6万元资助。
4. 姑苏区著作权资助政策
资助标准:企业进行版权登记(非软件著作权)的,资助100元/件。
(三)知识产权奖励政策
1.苏州市知识产权(专利、版权)奖
奖项类别:(1)苏州市优秀专利奖:分为优秀专利一等奖、二等奖两个等级,每届一等奖不超过5项,二等奖不超过15项。(2)苏州市杰出发明人(设计人)奖:不分等级,奖项数量每届不超过5项。(3)苏州市优秀版权奖:分为优秀版权一等奖、二等奖两个等级,每届一等奖不超过5项,二等奖不超过15项。
奖励额度:(1)苏州市优秀专利一等奖每项奖金10万元、二等奖每项奖金3万元。(2)苏州市杰出发明人(设计人)奖每项奖金10万元。(3)苏州市优秀版权一等奖每项奖金10万元、二等奖每项奖金3万元。(4)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和优秀奖项目的本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每项分别配套奖励50万元和10万元。
2.张家港市专利(版权)奖励政策
新获得苏州市级以上专利奖的,奖励2万元/件。优秀版权作品一等奖1名,奖励2万元;二等奖3名,各奖励1万元;三等奖5名,各奖励5000元;优秀奖6名,各奖励2000元。被评为国家、江苏省和苏州市级优秀版权作品的,分别奖励5万元、4万元和3万元。版权示范单位每年评选10家,奖励标准为1万元,被评为国家、江苏省和苏州市级示范单位的,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和2万元。
3.昆山市专利(版权)奖励政策
获得国家专利金奖、优秀专利奖的,分别给予50万元/件、20万元/件的奖励;获得江苏省专利金奖、优秀专利奖的,分别给予20万元/件、10万元/件的奖励。
4.吴江区专利(版权)奖励政策
对于获得国家(省、市)专利奖的,按照上级文件要求给予一定的奖励。
5.吴中区专利(版权)奖励政策
获得国家专利金奖和优秀奖分别按照20 万元/件、10 万元/件给予奖励,获得江苏省专利金奖和优秀奖分别按照10 万元/件、5 万元/件给予奖励。
6.相城区专利(版权)奖励政策
获得行政部门批准的中国专利奖、江苏省百件优质发明专利的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获得江苏省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优秀企业,奖励5万元。
7.工业园区专利(版权)奖励政策
获得国际、国家级知识产权相关奖项的给予奖励(如:中国专利奖等),获得金奖、银奖和铜奖的(或者对应同等级别的奖项),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和5万元奖励。
8.姑苏区专利(版权)奖励政策
获得国家、省、市级相关资助的,给予当年获得资助总额的50%的支持,每件专利最多资助不超过5万元。
二、知识产权运用扶持政策
(一)苏州市重大专利技术推广应用计划项目
依据《苏州市重大专利技术推广应用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和每年下发的《项目指南》施行。
注:苏州市区为计划项目,各县级市为指导性项目。
(二)苏州市重大版权推广应用计划项目
依据《苏州市重大版权推广应用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和每年下发的《项目指南》施行。
(三)苏州市知识产权保险补贴
补贴标准:采取后补贴、按比例补贴和分类别总额限制的方式,按实际支付保费的金额给予不超过50%的保费补贴。因购买保险需要产生的知识产权评估费用按实际发生金额给予不超过1万元的补贴。重点支持单位当年度获得的补贴资金总额不超过30万元,其他单位当年度获得的补贴资金总额不超过15万元。其中,知识产权融资类保证保险获得的补贴资金不超过5万元,且不可与科技贷款保险相关政策重复享受。
(四)苏州市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扶持
1.苏州大市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扶持政策
适用对象:依法设立并经营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的苏州市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自主申报并审批通过后,给予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专项补贴和奖励。
扶持标准:按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年度对苏州市区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实际发放额的1.5%给予补贴,主要用于充实风险准备金,对可能发生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风险损失进行补偿;贷款奖励的标准为当年对苏州市区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实际发放额的1%。上述二项合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张家港市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扶持政策
专利质押融资的企业,按1万元/项的标准补助专利评估费用。
3.常熟市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扶持政策
当年列入我市知识产权保险试点企业的,资助保费1万元/家。
4.相城区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扶持政策
对获得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5.高新区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扶持政策
(1)对因专利质押、专利保险、专利入股、专利交易等发生的专利评估费用补贴实际发生金额的25%,限额为每单2万元;(2)获得市知识产权局专利保险补贴的费用给予50%的配套;(3)进行专利交易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专利所有权和委托关系变更备案,给予300元/件的补助;(4)通过设在高新区国家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进行专利运营、建设专利数据库、开展专利分析评估、进行重大活动的专利评议等,经审核每一单给予企业50%的资助,最高不超过6万元,每家企业每年享受资助限额为10万元。
6.工业园区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扶持政策
(1)区内企业和个人委托知识产权运营机构开展专利运营,给予每件参与运营专利不超过3万元资助。同一家企业和个人奖励金额每年最多不超过6万元;(2)企事业单位、高校和科研机构开展或参与有关知识产权培训、知识产权专业展会和知识产权重大活动等工作,资助金额不超过活动总金额的30%;(3)购买知识产权保险产品并获得上级知识产权保险补贴的企业,给于上级保费补贴总额50%的补贴,同一家企业每年最多支持15万元;(4)给予承接知识产权预警分析和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等探索性知识产权工作的单位一定的经费支持,单项工作经费支持最多不超过20万元。
三、知识产权重点(示范)企业(园区)培育政策
(一)苏州市知识产权密集型企业培育计划项目
依据《苏州市知识产权密集型企业培育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和每年下发的《项目指南》实施。
注:苏州市区为计划项目,各县级市为指导性项目。
(二)苏州市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项目
依据《苏州市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和每年下发的《项目指南》实施。
注:苏州市区为计划项目,各县级市为指导性项目。
(三)企业知识产权贯标奖励政策
1.张家港市贯标奖励政策
企业新建专利数据库的,每家资助2万元。
2.常熟市贯标奖励政策
首次通过省级以上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示范创建绩效评价并获得合格以上认定的单位,每家奖励5万元。
3.昆山市贯标奖励政策
通过国家、省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示范创建项目验收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奖励;被列为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示范企业的,给予50万元的奖励。
4.吴江区贯标奖励政策
通过国家或江苏省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示范创建项目验收的企事业单位,达到合格标准的,给予5万元奖励;达到先进标准,按照上级文件给予一定的奖励。
5.吴中区贯标奖励政策
通过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示范创建项目验收的企业,达到合格标准的,给予4万元奖励;达到先进标准,给予6万元奖励。
6.相城区贯标奖励政策
通过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示范创建项目验收的企业,达到合格标准的,给予3万元奖励;达到先进标准,给予5万元奖励。
7.高新区贯标奖励政策
通过国家或江苏省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示范创建项目验收的企事业单位,达到合格标准的,给予2万元奖励;达到先进标准,给予3万元奖励;获得市级以上知识产权试点(示范)镇(街道)、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和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称号的,给予5万元的工作经费支持。
8.工业园区贯标奖励政策
通过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示范创建项目验收的企业,达到合格标准的,给予2万元奖励;达到先进标准,给予5万元奖励。
(四)苏州市版权工作示范单位推进计划项目
依据《苏州市版权工作示范单位推进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和每年下发的《项目指南》实施。
四、知识产权保护政策
(一)知识产维权资助政策
1.《苏州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管理办法(试行)》
(1)对一般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法规、纠纷处理和诉讼的咨询及推介服务机构等智力援助服务。(2)对重大或涉外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专项援助服务,包括:组织服务机构和专家提供智力援助,对相关案件进行研讨论证,制定具体的维权或应对方案;对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因知识产权维权发生的费用给予适当补助。
2.昆山市知识产权维权资助政策
企业在知识产权维权中所发生的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的50%进行资助,最高资助5万元。
3.高新区知识产权维权资助政策
开展专利诉讼并获得胜诉的区内企事业单位,每一案件最高补助额为5万元,用于支付法院案件受理费、国家知识产权局无效宣告请求费和律师费。
4.工业园区知识产权维权资助政策
申请人获得对己有利且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机构处理意见,或者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后可以申请专项资金补贴:(1)在知识产权权属争议中胜诉;(2)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获得有执法权的行政机构责令对方停止侵权的有利决定,或者作为被告提出专利无效请求获得支持或在其后的行政诉讼中胜诉,或者法院判决胜诉或和解撤诉中获得利益,资助律师或代理费、诉讼费、保全公证费、工商查档费等维权费用,资助额度为上述费用的30%,单一案件最高不超过10万,单一企业一个自然年内获得资助额不超20万元。
(二)"正版正货"示范街区(单位)创建计划项目
根据《苏州市"正版正货"示范街区(单位)创建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实施,重点培育苏州市各市(县)、区区域内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的综合商业街区(商业城)或具有一定规模,经营或服务内容体现当地特色的商业街区(商业城)。
(三)软件正版化工作推进政策
1、苏州市软件正版化推进计划项目
根据《苏州市软件正版化推进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和每年下发的《项目指南》实施。
2.张家港市软件正版化资助政策
软件正版化企业每年评选10家,奖励标准为5000元。被评为国家、江苏省和苏州市级示范单位的,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和1万元。
3.昆山市软件正版化资助政策
企业购买正版软件20~39万元的项目,资助2万元;40~59万元的项目,资助4万元;60~79万元的项目,资助6万元;80~99万元的项目,资助8万元;100万元以上的项目,资助10万元。对评为国家级、省级、昆山市级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示范单位的,分别给予10万元、6万元、3万元的奖励;对评为国家、省和苏州市级优秀版权奖的作品,分别给予配套奖励5万元、4万元和3万元。
五、知识产服务业发展政策
(一)苏州大市范围扶持政策
《苏州市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扶持实施细则》
重点支持:
1.知识产权服务业总部经济的培育。鼓励并培育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在苏州设立总部(或区域总部)。经专家评审认定符合培育计划的企业,对其在苏州首次购买办公用房给予房价款不超过10%的一次性购房补助或连续三年的不超过50%办公用房租金补贴(均不超过100万元),知识产权总部服务机构(或区域总部)培育计划由市知识产权局根据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状况另行制定。
2.知识产权服务业领军人才的培养。对获得国家级知识产权领军人才称号的专业服务人才,给予一次性20万元配套奖励;对引进的国家级知识产权领军人才给予20万元安家补贴(不同时享受)。
3.对知识产权服务业企业培育和引进的紧缺高层次人才,参照《苏州市姑苏重点产业紧缺人才计划实施细则(试行)》(苏办发〔2011〕10号)给予政策扶持,经专家评审,每年支持不超过20人。
4.国家级品牌服务机构的培育。支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加强品牌建设。对总部设在苏州市区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获评国家级知识产权品牌服务机构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5.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的建设。对国家级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最高给予80万元支持,对省、市级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载体给予最高40万元支持,资金自获批之日起分两年下达,每年各下达50%,主要用于公共服务平台、环境营造等配套服务的建设。
一般性支持:
1.鼓励发展和引进优秀知识产权机构。经专家评审,给予主营知识产权服务业务营业收入超过60%的新设立的优秀服务机构,于第一次纳税后的第二年给予一次性扶持:固定在职职工达到10人以上(专利代理机构需拥有专利代理人3人以上)的最高扶持10万元;固定在职职工达到30人(专利代理机构需拥有专利代理人8人以上)的最高扶持20万元。此项与第四条第一项不同时享受。
2.对新设立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按照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苏府〔2013〕111号 )中相应政策给予扶持。
3.市知识产权局设立知识产权服务能力提升计划。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拓展服务领域、创新服务产品的,可以申报计划项目。
4.根据市政府规定,市知识产权局每年发布知识产权购买服务需求,引导知识产权服务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可以参加竞标,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研发的服务新产品,受到服务对象广泛好评的,优先纳入知识产权服务采购需求目录。
(二)张家港市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奖励政策
专利代理机构在本市代理发明专利获授权的,奖励1500元/件。
(三)昆山市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奖励政策
对于承担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托管服务任务及知识产权贯标辅导工作,并被认定为优秀服务机构的单位,给予10万元的奖励。
(四)吴中区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奖励政策
1.注册地在吴中区的专利代理机构代理发明专利获得授权的,奖励代理机构1500 元/件;2.辅导企业开展知识产权培训,完成企业专利数据库建设,当年首次成功申请1 件以上发明专利或6 件以上实用新型专利,并累计辅导企业30 家以上的,给予专利代理机构5 万元奖励,每个专利代理机构此项奖励年度总额不超过20 万元;3.辅导企业达到国家《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标准的,给予辅导机构1 万元奖励;4.获评国家级知识产权品牌服务机构的给予一次性10 万元配套奖励。
(五)相城区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奖励政策
1.为企业开展科技顾问服务、科技发展规划设计全程服务的科技服务业机构,为区域内企业全年服务满10家企业以上,并辅导申报的项目中获批市级以上达到5项的,经区科发局审定,奖励5万元;2.为区域内企业代理申请专利1000件以上,其中发明专利100件以上的知识产权服务中介机构,经区科发局审定,奖励5万元。
(六)高新区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资助政策
1.对新进驻高新区的专利中介服务机构,如完成进驻时约定,对其进驻前三年租房费用按一定比例给予补贴;2.经认定的进驻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在注册登记后的前三年分别按照80%、60%和40%的比例享受办公住房租金补贴。原则上省级以上分支机构和全国行业排名前二十位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享受补贴的办公面积不超过1000平米,其他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享受补贴的办公面积不超过200平米;3.对经认定的进驻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在苏州国家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试验区内购置自用办公用房,原则上按其实际购房金额的10%给予一次性补贴。省级以上分支机构和全国行业排名前二十位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享受的购房补贴最多不超过100 万元。其他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享受的购房补贴最多不超过20万元。如入驻机构已享受办公住房租金补贴,购房补贴需减去已享受的租金补贴金额;4.对进驻高新区的知识产权法律服务机构专业人员受聘为区内企事业知识产权法律顾问,并事实上代理行政和司法部门已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每一案件给予所在服务机构1万元补贴;5.每年对区内企业、专利中介服务机构等单位进行专利先进单位的评选,并奖励工作经费5万元;6.设在高新区国家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为区内企事业单位申请发明专利并获得授权零突破,每突破一家奖励服务机构1万元;年代理发明专利申请量300件以上、且年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可获得5万元奖励; 年代理发明专利申请量500件以上,且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可获得10万元奖励;7.省级以上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在高新区内所设分支机构和全国行业排名前二十位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注册登记后的前两年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由专项资金给予全额奖励,后三年给予50%奖励;其他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注册登记后前一年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由专项资金给予全额奖励,后二年给予50%奖励。
(七)姑苏区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奖励政策
1、对新注册并依法在姑苏区纳税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经区知识产权局备案后,按下列条件和标准予以启动扶持,资金分两年下达,第二年不符合条件的不予下达扶持资金:(1)固定在职服务人员达到10人以上(专利代理机构需拥有专利代理人3人以上)的机构给予不超过3万元启动资金;(2)固定在职服务人员达到30人(专利代理机构需拥有专利代理人8人以上)的机构给予不超过8万元启动资金;(3)在本行业排名前20名的国内著名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来本区设立分公司(独立核算),固定在职服务人员达到30人(专利代理机构需拥有专利代理人10人以上),给予不超过15万元启动资金。(4)鼓励引进知识产权专业交易机构,对在本区新设立的知识产权交易机构实行办公用房补贴,补贴金额为该机构知识产权交易产生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50%。
2、对在本区注册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辅导区内企业开展相关知识产权工作实现突破性进展的,给予服务机构一定的奖励:(1)辅导企业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当年累计帮助企业成功完成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满50件的,给予服务机构5000元奖励;满100件的,给予服务机构l万元奖励。(2)辅导企业申请发明专利和国外专利,对于辅导企业首次成功申请国内发明专利的,给予服务机构每个企业500元奖励;辅导企业首次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给予服务机构每个企业2000元奖励;辅导企业首次成功申请国外专利的,给予服务机构每个企业2000元奖励;辅导企业首次获得国外专利授权的给予5000元奖励(同一专利部分国别)。(3)辅导企业达到《国家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标准》,给予服务机构l万元奖励;辅导企业首次赢得知识产权诉讼,给予服务机构5000元奖励。
六、知识产人才培养政策
(一)人才培养
1、每年免费为企业开展知识产权总裁、知识产权总监、知识产权工程师等各类知识产权人才培训。
2、采取委托培训知识产权人才的形式支持知识产权培训基地建设。
(二)职称评审
开展知识产权专业高级、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依据《江苏省知识产权专业高级工程师、工程师资格条件(试行)》(苏职称办〔2006〕12号)实施。高级职称评审由江苏省知识产权局组织,中级职称评审由苏州市知识产权局组织。评审费、面试答辩及论文鉴定费按照省物价局苏价费函〔2002〕62号文件精神执行,标准为:高级500元/人、中级300元/人。苏州市知识产权局免收中级职称评审费。